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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推进市县和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5]3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6-29
实施时间: 2015-6-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7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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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文件精神,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通过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我区全面铺开,按照具有较好改革基础、有一定代表性等原则,经研究确定南宁市、柳州市、钦州市、玉林市四个市本级和上林县、凭祥市、平果县、上思县、桂平市五个县作为全区政府购买服务重点市县予以推进。其他未列入重点推进市县要参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大力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开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力抓好改革工作
  各重点推进市县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主动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常态、新要求,着力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履职方式,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保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各重点推进市县要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试点引路,在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并以《实施目录》内容为基础,从群众关注的焦点、百姓生活的难点中寻找改革切入点,选择若干公共性、公益性较强的领域及公共服务事项重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积极探索,规范操作
  各重点推进市县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已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开展工作,对不同类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类制定专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规范高效便捷的政府购买服务流程,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的规范有效的监管办法,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典型。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要积极吸纳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进一步便民、利民,造福人民群众,提高政府履职能力、服务质量和绩效水平。
  四、做好购买计划,加强资金保障
  各重点推进市县购买主体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和业务需要,根据本地《实施目录》,拟定购买服务项目、编制年度购买计划、科学测算拟购买服务项目成本后,将所需资金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编入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政府采购法律政策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各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要把符合并具备条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优先列入各级财政各类项目库,对入库项目优先编制列入各级财政中期发展规划中,并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优先安排落实经费。同时,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各重点推进市县要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要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六、做好工作总结,及时推广经验
  各重点推进市县要认真总结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经验做法,梳理分析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财政厅(综合处)报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一是2015年报送内容要求。9月30日前提供购买服务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同时报送工作联系人名单(见附表);12月31日前报送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典型案例、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等。二是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报送,请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本季度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情况通过外网报送财政厅综合处电子邮箱。暂无进展情况报送的,请上报“无报送信息说明”。联系电话:0771-5331718、5311372(传真),电子邮箱:gxcztzhc@。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系人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6月29日
  附件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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