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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发[2015]1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6-19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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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现就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一)多种方式保障企业资金接续。市级财政设立转贷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引导投融资机构按照1∶4比例放大成立转贷基金,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接续难题。继续实施中小企业转贷周转金财政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各区、市设立多种形式的应急周转金或转贷基金。建立银行、转贷资金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协调机制,提高银行续贷履约率,降低资金周转风险。(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且经营1年以上的各银行青岛分行、独立法人银行、驻青省行分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分类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用于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
  (三)搭建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信用融资平台。建立采购人、中标人、贷款银行、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和财政支付的对接确认机制。推动银行开发适合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产品和贷款方式,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化解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完善工业企业土地房产确权登记手续。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协助部分重点工业中小企业解决因历史遗留用地手续不完善导致的土地证、房产证办理不到位问题,通过盘活资产缓解抵押难。完善历史遗留的工业项目用地手续。对利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已建成投产、生产经营正常,经省、市政府批准农转用征收,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建立具体工作程序,依法协助企业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完善工业企业房屋产权确权登记手续。对因审批手续不全,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重点工业中小企业,按照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原则,明确登记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支持企业从简补办手续,按照登记收费标准下限缴纳费用。(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政府负责)
  (五)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负责)
  二、推动创新转型升级发展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快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每年认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示范企业。重点帮扶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企业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中需要的管理咨询、股份制改造、工业设计、技术服务、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依法予以优先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七)鼓励小微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支持优势传统产业小微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向高端化发展,运用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等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造传统产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符合《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中确定的“7+6”产业发展重点方向,且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年最新版)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2%予以补助,最多不超过60万元。建立技改项目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对接机制,支持技改项目融资,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八)鼓励产业链协作配套。对小微企业自主研发“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我市汽车、船舶海工、轨道交通装备等工业十条千亿级产业链重大项目、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配套的,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九)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合并重组盘活资产、发展壮大。中小微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中小微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咨询费、审计费、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用,在其重组成功后,按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鼓励企业发展新业态。鼓励采取市场化机制定期举办“市长杯”创新创业大赛、“市长杯”工业设计大奖赛,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和广大“创客”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向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转型。对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和工业设计大奖赛的,给予一定费用补助,并对获奖作品和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建立创新型小微企业与各类投资机构的信息对接平台,优先将大赛获奖项目纳入全市“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名单,支持其加速成长或在青落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拓展经营发展空间
  (十一)支持老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就地转型。对依法取得土地的老城区企业不改变用地性质,实施“退二进三”就地转型的,在符合城市规划总体要求,并保持主体建筑不变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房的整体或部分就地发展总部经济、现代物流、信息咨询、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检测检验、产业孵化等服务业项目,可保持其用地性质不变,不征收土地年租金及土地收益差额。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原有建筑可划定不高于20%的面积作为商业配套。(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负责)
  (十二)鼓励中小微企业退城进园。支持中小微企业集约用地、集聚发展,在全市工业园区规划中预留工业中小微企业的用地用房。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业用地指标,用于小企业产业园建设。落实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政策,分割转让的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机构。(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十三)增强创业载体的创业创新扶持功能。对为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创新提供免费工位、优惠场所和宽带接入、公共软件、公共设备、公益性创业辅导活动的小企业产业园、创业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市财政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期限为3至5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四)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设立青岛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基金,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落实国家税费减免政策。2015年年底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填报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纳税人,营业税申报系统自动判断、计算当月应纳营业税额为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残联负责)
  五、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按照简便、务实、管用的原则,修订相关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充分发挥青岛市促进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探索建立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政府负责)
  (十七)强化社会化专业服务。提高小微企业社会化专业服务水平和规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工业设计、信息化应用、检验检测、信用诊断等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八)建立产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作用,依托市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行政服务和信息资源,加强与区(市)分平台和专业化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服务联动,建立全市企业信息数据库和产业大数据服务平台,以工业十条千亿级产业链为主要应用方向,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产业动态、行业数据以及信用、供需、会展、投资、专利、招投标等基础信息,并根据需求逐步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方便企业投资决策。市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日常运营维护和产业大数据服务开发支出,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电政信息办负责)
  本意见自2015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19日。相关政策国家和省有规定实施时限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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