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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网征收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6-11
实施时间: 2015-6-16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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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的规定,我市保险机构自2015年6月16日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平台上开展机动车车船税联网征收业务,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5年6月16日以前未缴纳2015年度车船税,也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一并代收车船税。
  二、2015年6月16日以前已缴纳2015年度车船税,但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保险机构应要求投保人提供完税凭证原件,并登陆广州地税网站查询核实,以作为不代收当年度车船税的依据。
  三、2015年6月16日以前未缴纳2015年度车船税,但已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以及有2015年以前年度欠税的车辆,纳税人可到地税机关或机动车车船税原代征单位缴税。
  四、自2015年9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车船税的原代征单位,除“好易”电子自助终端外,一律终止代征业务,“好易”电子自助终端于9月16日终止代征业务。
  五、自2015年9月16日起,通过广州地税网站缴纳私人车辆车船税业务停止办理。
  六、《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车船税的通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通告)第二条第二项关于私人车辆代征业务部分内容及附件2于2015年9月16日起停止执行。单位车辆车船税缴纳业务仍适用3号通告,同时自2015年6月16日起,新增本通告规定的保险机构代收模式。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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