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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三路支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缴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4]1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16
实施时间: 2014-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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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北、四方国家税务局:
  近日接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以下简称市北支行)的申请,因青岛行政区划合并,经上级部门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和四方支行合并,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改名为市北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改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三路支行(以下简称台东三路支行),台东三路支行相关税收由市北支行汇总申报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2月起,台东三路支行应代扣代缴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市北支行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台东三路支行不再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此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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