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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税系统贯彻《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苏地税党组[2014]2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3-11
实施时间: 2014-3-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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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昆山、泰兴、沭阳地方税务局党组,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税系统贯彻〈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中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党组
  2014年3月11日
  江苏省地税系统贯彻《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未整改的,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六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七条 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进行监督。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亲自批办重要信访举报,指导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第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在部署、检查、调研工作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规定在述职述廉中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完善内控机制,把廉政要求融入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中,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组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十四条 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分值占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15%以上。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二)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部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党组审议后,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人事等部门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整改落实、考核结果执行情况的督导,对未按要求整改、执行的应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 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十六条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征求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经党组会讨论决定。党组会研究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明确并向群众公布,书面向上一级党组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二)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内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应由上一级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党组责令其改正。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诫勉谈话。
  (四)人事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本级领导班子分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
  (一)各级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按规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会议审议并如实记录存档,形成会议纪要。
  (二)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应按议题确定、预告、酝酿讨论、形成决议等程序进行。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本单位工作需要、班子成员建议统筹确定。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个工作日向领导班子成员预告,复杂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领导班子成员准备意见。无特殊原因,不得临时动议召开党组会、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三)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税制改革、征管改革、机构设置及调整、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决策以及安全稳定等其他决策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基本建设、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安排。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省局及省辖市局中层以上干部、直属单位和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调整、大额公用经费、专项经费、重大项目资金、机动经费、补助性经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具体额度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需提交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酝酿,并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
  (四)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局长专题会不能替代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
  (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组会需要票决的事项,应当场发放、回收票决表并计票,主要负责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形成决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六)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七)会议记录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不得随意篡改、缺项漏项、缺页漏页。
  (八)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上级人事、办公室应加强对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上级巡视检查应将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内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者做出不当决策的,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总局、省局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从政行为。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一)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领导干部因职务发生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动的,原受理机构应在30日内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核实处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等事项应事前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组长通报,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事后应在15日内书面报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内容包括操办事项、方式、邀请人员、数量等。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未能拒绝的礼品、礼金应按规定及时上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领导干部发生本事项的应如实报告,各级党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出入境证照等事项,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和管理程序,征求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单位发生或发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告,不得瞒报。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以及重大涉税舆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办公室报告。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境)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向上一级人事部门报告。报告事项应填制《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2)。
  (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按照《江苏省地税系统重要案情报告制度》要求,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五条 述职述廉述法
  (一)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法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述法活动,可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其他工作进行。
  (二)省辖市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工作在省局党组领导下,由驻局纪检组、人事处具体负责。对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以上的,应由驻局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连续两个年度均达到30%以上的,省局党组应给予组织处理。
  (三)其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由各省辖市局地税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廉政谈话制度
  (一)依据中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及《中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实行党组及纪检组负责人同省辖市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意见》等规定执行。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纪检组长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上级分管人事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纪检组组长、同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三)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谈话后方可任职;任期谈话可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等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
  (四)上级党组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任期廉政谈话。
  (五)廉政谈话情况应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3),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对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负领导责任。
  (二)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和省局党组的有关规定执行。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按照党组工作安排,明确主题,由人事部门或机关党委(办)负责组织,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应提前15日将会议主题、召开的具体时间等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三)人事、机关党委(办)、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应邀请当地组织、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上一级党组应安排党组成员或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指导监督。
  (四)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对上一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前应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干部群众进行通报。应将征求的意见汇总梳理后和满意度测评情况一并反馈党组及其成员。
  (五)民主生活会应首先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收集到的干部群众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应紧紧围绕会议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突出问题作出说明或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六)会后10日内,应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整改措施和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向干部群众通报。会后15日内,应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党组成员的发言提纲、会前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材料、党组及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等会议资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或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对会议资料进行分析和运用。
  (七)上级党组发现有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予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巡视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开展巡视检查工作的意见》等执行。巡视结果应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信访监督
  (一)各级党组、纪检组通过信访处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妥善处理。
  (二)凡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信访监督采取函询、约谈、初核、留存等方式。
  函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根据职责分工,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信访函询建议,分别报纪检组长、分管人事的领导批准后,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发《询问函》(见附件4)、《函询登记表》(见附件5)。被函询人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反映领导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自身要求不严格等问题轻微、不够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条件的信访,要进行约谈。约谈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其他部门受理的信访中需要约谈处理的,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由上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按照约谈的内容由分管人事的局领导、纪检组长负责;对下一级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由上级分管相关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同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约谈,纪检组长可商分管局领导进行,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作谈话记录。
  初核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纪检组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 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地税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一)省级地税机关对地方出台的税收法规规章,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查。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地方超越权限出台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悖的涉税文件或处理具体涉税事项不得执行,并负责提请制定或作出决定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报上级地税机关。
  (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上一级地税机关对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发现有问题的予以纠正,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组织收入原则组织税收收入。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从部门利益出发或为满足上级机关要求而提前征收税款,不得巧立名目虚增本地税收收入,不得混淆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不得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违反规定的,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严格程序,依法审批,审批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一)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作出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与上位法相抵触、对其他类似情形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正的行政审批。
  (二)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按照《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当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税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各级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审查承办案件地税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或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指导监督下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各项规定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二)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三)人事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本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任职时间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党组汇报,提出建议,依照规定进行交流轮岗。填制《领导干部任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以及交流轮岗情况经党组研究后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四)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
  (五)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及行贿受贿问题,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前征求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县(市、区)局纪检组长的任免必须事前征求省局纪检组的意见。
  (七)对在人员录用、调配、机构人员编制等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实施责任追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一律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一)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局有关规定执行,坚持财务公开制度。
  (二)严格按照规定编制预算,依法公开预算,不得虚报预算资金需求。各项资金分配和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审核,按照批复预算执行,不得挪用和串用资金。
  (三)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向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借款或把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严禁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不准改变用途和超过额度。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评审,严禁违规立项、变相运作,杜绝人情立项。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严禁违规变更项目功能。
  (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评估,资产处置收入不得违规使用。
  (六)严格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程序,不得违规分拆标的金额、对号入座设置指标条件、以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七)严格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立项、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管理。重大新建项目未经专家论证一律不得立项,禁止先上项目,后补手续。严格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严格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内容、程序、形式执行,推进权力运行阳光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违反回避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每年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开展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发出《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见附件7-1)或《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见附件7-2)、《执法监察建议书》(见附件8)、《执法监察决定书》(见附件9),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纠正,并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对违法违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开展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坚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规范化。
  (一)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应实行先审后离。因特殊原因,经党组研究决定,也可以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审计。
  (二)对进入拟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考察对象名单的领导干部,应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在考察阶段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决定其职务任命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和回访制。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单位对存在的管理问题,要认真开展整改。
  (四)审计结果应交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归入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督察内审、人事、政策法规、规划财务等部门各负其责、认真行使监督职能。定期开展执法监察、执法督察、内部审计、巡视检查等工作,建立统一协调、衔接顺畅、主动配合的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十一条 完善内控机制,逐步建立内容科学、有效管用、配套完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监督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提高监督管理科技水平,加强预警分析。
  第四十二条 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特别是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拓宽监督渠道。
  第四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纪检监察、督察内审、人事、政策法规、规划财务等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应向党组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政纪处分;需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纪检监察、督察内审、人事、政策法规、规划财务等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徇私舞弊、故意掩盖问题不处理的,按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是指县(区)以上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指省(副省级市)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地(市)、县(区)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各级地税机关直属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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