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九江市保障性住房免收部分基金[费]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赣地税函[2013]10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3
实施时间: 2013-12-3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9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障性住房免收部分基金(费)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政策适用对象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因此,公共租赁住房可适用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有关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促进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赣建房[2008]42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涉及地税部门征收或代征的政府性基金有:地方教育附加费、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政策生效时间
  赣建房[2008]42号文件于2008年11月14日下发,文件中相关规定可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因此,自2008年11月14日起,我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可免收该文件中所列举的部分基金(费)。
  三、跨时间段项目政策执行时间
  对跨时间段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政策执行时间以政策生效时间(即2008年11月14日)为节点,之前已经成立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并跨时间段持续经营的,对其2008年11月14日前已缴或未缴的部分,不退或不补;2008年11月14日后仍申报缴纳的部分,按规定予以退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3年保障性住房价费纠风专项治理 榕价房[2013]4号 2013/5/1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 皖地税函[2012] 2012/2/14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3年保障性住房价费纠风专项治理 闽价电[2013]13 2013/4/26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 浙财建[2011]18 2011/7/2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 内蒙古自治区地 2014/1/1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 苏府[2012]200号 2012/9/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 内政发[2013]70 2013/7/25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监察厅江 苏建房管[2010] 2010/10/9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省机关事务管理关于印发《福建省直保 闽财综[2015]40 201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