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业务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赣地税函[2014]10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0-20
实施时间: 2014-10-20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19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南城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所反映的,因房屋租赁纠纷,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此情况下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对因房屋租赁纠纷未收到租金的房产,应由房产所有人按房产余值及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房产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 深地税发[2006] 2006/4/2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粤地税函[2004] 200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