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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5]10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6-16
实施时间: 2015-6-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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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审议公布,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以及中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精神,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家重大改革和战略安排,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关键在地方,重点在市县。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不动产登记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统一领导,强力推进。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整合、机构建立纳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责转变工作重点,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抓紧抓好本市县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扎实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地方立法、档案移交、数据衔接、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登记原则。坚定不移地落实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无居民海岛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由一个部门负责,实现我省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二)重点突破、稳妥推进原则。坚持以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重点,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稳妥推进我省不动产职责整合、机构设立、配套政策法规起草、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为我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便民利民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统一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设立统一的窗口、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更好服务和方便公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保持工作持续性原则。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坚持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方向,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对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等重大问题做好舆论引导和解读,切实优化工作流程,做到便民高效服务,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四、工作目标
  2015年完成省、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立,制定资料整合移交方案,逐步有序开展资料移交,出台有关配套制度和规范,启动试点工作。到2017年年底,按照完善制度、方便群众、统筹兼顾、平稳实施的原则,在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基础上,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五、明确改革任务,履行工作职责,加快推进《条例》实施
  (一)尽快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立。一是整合省级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由省编办发文明确将房屋、林业、海洋、农业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省国土资源厅。二是加强对市县的指导,推动市县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立。由省编办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下发关于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和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市县机构设立和职责整合的指导和督促。三是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适当加强国土资源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开展试点工作。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选择2个市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试点。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确保试点市县尽快完成机构设立、职责整合、资料移交和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等,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业务。同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全省全面推广不动产登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制度建设。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梳理评估我省土地、房屋、林权、海域、无居民海岛等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立、改、废”意见建议,研究起草《海南省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海南省不动产登记程序规定》及有关配套制度。各市县要对本地的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制定本地的有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加快梳理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要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流转、登记等业务工作流程,分清部门管理和登记在工作流程中各自应负责的具体事务,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以及发证、登记资料和信息管理、查询等属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统一起来,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要合并相同的业务环节和人员,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五)认真做好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的基础。省和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详细的工作衔接方案,明确原来保存在各有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图、表、卡、册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整理、移交、保存的方式及时间要求等,指派专人按计划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整理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和完善档案,并将登记资料移交到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六)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标准》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技术规程》,组织开发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发各市县使用,统一建立全省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数据库,整合建立我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同时按照国家信息平台统一的技术要求,预留接口,确保与国家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等有关部门的互联互通。各市县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使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软件开展登记,实现登记信息与省互联互通。(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七)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各市县要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标准和规范,制作便民办事指南和手册,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选择合适场地,与实施不动产登记同步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颁发统一的证书。(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八)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市县完成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立,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日起,启用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停止使用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印制和发行,《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由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样式自行印制使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九)完成与国家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联接及省内各有关部门的互通。〖HTF〗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开发完成并下发地方使用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测试,为试运行和全面运行做好准备。进一步完善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与国家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联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的互通。(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业务。贯彻执行《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统一证书。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配套制度,方便群众,服务大众。(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完成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正式投入运行,实现纵向与国家、市县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联接。横向与同级国土、房产、农业、林业、海洋等管理部门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方便社会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依托,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方便有关人员和单位依法查询。(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省实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协调配合,省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11个部门组成,省政府办公厅为牵头单位,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政策的措施,协调相关事宜等。各市县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开展工作。
  (二)强化部门间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大力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梳理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立、改、废”意见建议,指导督促和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机构设立和职责整合,指导设立技术支撑单位;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不动产登记立法草案和建议进行审查;国土、海洋、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农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现有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信息化建库和档案资料的移交。
  (三)落实经费及办公场所。各市县政府要落实不动产登记专项工作经费,财政部门应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落实到位,要合理调剂、安排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及资料保管场地,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培训和舆论宣传。要组织做好《条例》等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人员能够全面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并落实到工作中。要组织做好《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开展不动产登记的政策解读、各类问题解答等舆论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提高全社会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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