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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发[2015]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2-11
实施时间: 2015-2-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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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现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特别是一些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须在依法严格办理规划许可、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用地管理、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35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要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不得以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的贷款申请。
  四、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六、本目录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配套实施。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除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在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除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在省内主要河流(赣江、抚河、修河、信江、饶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含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项目(含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跨设区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电网工程: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直流项目、22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除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国家规划矿区内的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除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外,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省道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外,跨省内主要河流(赣江、抚河、修河、信江、饶河)并通航五级及以上(现状或规划为五级及以上通航段)独立公(铁)路桥梁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跨设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除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六、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气设施:汽车、船舶加气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城建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制管理。
  八、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含)万元—5000(不含)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500(含)万元—3000(不含)万元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庐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按《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执行。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制管理。
  九、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含)—10亿(不含)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八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八条的规定核准。
  十、境外投资
  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外,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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