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地方国资 > 内蒙古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1]4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1-4-12
实施时间: 2011-4-12
法规类型: 内蒙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9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国资委 二〇一一年四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精神,加强我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盟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盟市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九五”以来,全区各地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民营化、股份化改革为方向,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工作,从战略上调整、优化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实现了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国有资本向一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不断改善,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9年底,全区盟市级(含旗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总额已由2004年底的677亿元增加到902亿元,增长332%;国有资本总量已由2004年底的120亿元增加到353亿元,增加近两倍,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不断提高,结构不断优化,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国有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高度重视当前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004年以来,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我区12个盟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精神,相继调整、组建和设置了盟市级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其中包头市和鄂尔多斯市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模式,按照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单独设立国资委(局);一部分盟市在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经委、财政局)内设能够相对独立行权履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总体来看,我区盟市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很不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参差不齐,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机构没有完全到位。截至目前,全区绝大多数盟市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仍然沿用传统的行政式管理方式,由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没有按照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以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新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框架。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三分开”原则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职责定位还需要准确把握,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建设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各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机构级别低,核定编制少,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有的盟市国有资产总量很大,但是监管机构力量十分薄弱,与所监管的国有资产数量极不匹配。二是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职责没有完全到位。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管资产和管人、管事方面,更多的是侧重于对资产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的职责没有完全履行到位,尚未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存在脱节现象。一些盟市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尚未建立起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制度体系和有效的监管体系。三是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没有完全到位。目前,盟市本级仍有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游离”于现行的国资监管体系之外,监管权限分散,没有形成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历年来国家资本以各种形式投入到国有企业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和投入非国有企业所形成的国有权益,有的数额不清,产权不明,出现监督管理的“真空区”。一些地区和部门重投入、轻监管,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潜在损失。因此,继续完善盟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
  (三)新形势下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依法建立各级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机构,完善监督管理职能,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重要保证。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推进自治区工业化进程、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形势下,继续深入探索和完善我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既是坚持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落实十七大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重要精神的战略举措,更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实现国有经济“进而有为”的迫切要求;同时,对于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实现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促进自治区各盟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按照出资关系规范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不断优化盟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和效率,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二)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盟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主要职权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各盟市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特别是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尚不健全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盟市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健全和完善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总量较大的盟市,应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模式,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存量相对较少的地区,可以挂靠政府部门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但必须按照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能够独立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二)准确把握国资监管机构的性质和职能、职责定位。各盟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要依法坚持作为本级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和本级政府授权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牢牢把握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以国有产权管理为核心,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要对本级政府负责,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依法处理好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职能交叉问题,准确把握政府交办事项的工作定位。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角度,督促出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盟市的有关规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盟市企业国有资产由本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盟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依法由本级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确定。
  积极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有效形式和途径,逐步实现监管范围的“全覆盖”。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调整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各盟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自然资源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对于新组建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实现政企分开后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机构,确保监管责任的落实,依法实现对国家出资企业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建立健全公用事业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已经纳入盟市国资监管范围的公用事业企业,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依法规范出资关系,确保出资人职责的落实。要加快推进公用事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保障国有资本在公用事业领域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公用事业企业保障供应、服务民生的重要作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要防止通过增设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加挂事业单位牌子等方式,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盟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要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赋予出资人的三项主要职权,按照出资关系,依法通过企业股东(大)会,参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反映出资人意志,推进解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脱节的问题,争取出资人职责到位。
  建立健全和完善国资监管的法规体系、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按照出资关系,参与国家出资企业重大决策,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章程,在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上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依法实现出资人监管职责到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依法维护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资产收益权。
  (五)加强国资监管基础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逐步建立本地区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体系,积极探索覆盖本地区全部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方式和途径,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统一性。
  做好盟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和盟市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出现空白;同时避免重复统计、增加企业负担。
  加强盟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有关规定,指导改制重组企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规范与关联方的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重要环节,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六)依法规范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出资关系。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依法规范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要根据出资关系,明确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推进企业重组和运营国有资本重要平台的作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对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合并分立、重大投资、产权转让、债券发行、股权质押融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要加强国有资产运营,提高国有资产配置和运营效率,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
  (七)加强对旗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盟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要建立与所属旗县(市、区)履行国资监管职能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理顺指导监督关系。指导所属旗县(市、区)明确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合理界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旗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要求,不断探索既符合改革要求又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旗县(市、区)所属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八)加强和规范国家投资资金管理。各盟市要开展对历年来财政、发展改革、经贸、交通运输、科技等部门以国家资本形式投入资金的核查工作。查明投资去向,核清资金数额,确定转增国有资本金和形成国有权益的数量,明确出资人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逐步实现政府投资资金的规范化管理,防止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九)加强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的自身建设。要继续完善内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运作机制。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把握科学发展的规律、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经济运行的规律,全面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先立规矩后办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权履职程序,高度重视法律风险防范。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宁国资发[2016] 2016/6/13
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文[2017]26 2018/5/2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监 济政发[2011]47 2011/12/31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 2012/9/14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浙财外金字[200 0001/1/1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区市县 201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