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担保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09]2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4-22
实施时间: 2009-4-22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0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办、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三、联席会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尽快制定促进我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草拟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全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承担对全区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监管工作。各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属地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建、初审及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的风险。各级金融工作办公室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要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设立的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违法从事融资担保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变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六、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担保体系健康发展、规范运作,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期 云财企[2014]19 2014/7/25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中介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提交 云财企[2012]24 2012/8/3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专 吉工信融资[201 2014/8/11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 豫工信企业[201 2014/8/8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风 榕经中小[2014] 2014/10/30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意见 冀工信融[2015] 2015/5/4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 昆政办[2013]78 2013/8/26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 杭银发[2013]17 2013/9/13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 云财企[2012]53 2012/2/6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 201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