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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字[2005]25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5-8-17
实施时间: 2005-8-17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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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强化契税征收管理,发挥市场调控职能,为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地方税务机关与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契税收入按时足额入库。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强化地方税务机关与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随着我区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契税等税收收入快速增长。契税不仅是对房屋、土地权属变化征收的一项重要税种,也是获取各类房地产税源信息的重要途径,已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整体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加强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全面掌握房地产税源信息,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大力推进契税征收一体化管理,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完善房地产税收征管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完善工作规程,强化征管措施
  契税征收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必须进一步完善工作规程、强化征管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管理制度。各盟市、旗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契税征管纳入房地产办证流程,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严格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要求办证人出具经当地契税(或税收)征收窗口审核的完税(或减免)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二是尽快实行房地产交易“一厅式”服务。各地税务征收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通过在房地产交易大厅设立契税(或税收)征收窗口,引入金融服务机构,推行对房地产交易过程的“一厅式”服务,以提高办证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于转让或承受房地产所应缴纳的其它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也可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的同时,通过房地产交易大厅契税(或税收)征收窗口一并征收。
  三是积极推行税务人员直接征收。为加强契税征管力度,强化地方税务机关执法主体职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契税直接征收,进一步完善契税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选派精干人员充实到房地产交易大厅的契税(或税收)征收窗口,切实做好一线征管工作。对于暂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可继续委托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税款,但同时要强化对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三、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共同做好契税征管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契税等房地产税收管理,建立健全契税税源档案及房地产税收税源数据库。同时,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及时将涉及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于目前已经实行微机化管理的房地产交易大厅,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与当地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进行联网,尽快实现信息的即时传递;对于目前没有实行微机化管理的房地产交易大厅,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微机化管理,在实行微机化管理以前,暂可通过纸质媒介定期传递信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协调机制,定期举行联席办公会议,及时协商解决协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当地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税收政策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征管关口。对个人承受的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随意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落实调整后的税收政策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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