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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加强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字[2002]15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6-30
实施时间: 2002-6-3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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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各盟市、旗县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切实加强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紧贯彻落实。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经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研究,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宣传到位、政策到位。既要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核心是减轻农牧民负担,又要教育农牧民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既要让农牧民感受到税费改革后负担的减轻,更要让农牧民从长远的观点来正确认识减负与应承担的义务之间的关系,增强农牧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税费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盟市、旗县、乡镇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组织地税等有关部门人员对农业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税率等进行认真核定。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建立各项征管制度,尽快完善各项征管基础资料,印制各类纳税申报登记表、征收清册、纳税通知书、各类税收票证等,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对农税干部和协税护税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严格规范征管行为。
  三、各级税费改革办公室要加强协调调度,深入第一线调查了解税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帮助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指导税费改革和征管工作的开展,确保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〇〇二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切实加强
  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地税局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及配套办法》要求,切实做好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全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抓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工作
  在全区范围推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在农村牧区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推进农村牧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逐步解决“三农”、“三牧”问题的具体实践。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成为调节和规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牧区的社会稳定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成败。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把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作为当前地税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要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既定的方针政策上来,积极主动参与当地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切实把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全面落实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政策规定
  全面贯彻落实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是加强和规范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核心。各级地税机关要全面规范农牧业税收征管行为,严格依法征收,依法减免,大力推进依法治税,通过规范的税收征管,既要把该征的税如数征回来,又要充分体现国家和自治区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精神,使广大农牧民真正得到实惠。
  (一)认真核定农业税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常产是农业税的主要计税要素,常产确定直接影响到农业税政策的落实。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自治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的精神及要求,认真核定农业税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常产核定工作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要有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和农民代表参加。要坚持以1998年前5年或以1994年至2001年期间连续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据实核定,经过核定的常产,要征求农民意见,并张榜公布。核定计税常产的时限,征收夏粮的地区为7月20日前;征收秋粮的地区为10月1日前。要坚决杜绝为增加税费收入,高估常产,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同时要防止采取简单确定减负比例,倒算常产等不规范做法。农业税计税常产核定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向旗县人民政府申报分自然村的常产核定情况,旗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正式批准文件,作为以后农业税征管工作的依据。计税常产确定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二)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自治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精神,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坚持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确定。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退耕、撂荒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以解决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问题。经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要张榜公布。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工作要在2002年7月20日前完成。以后年度计税土地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进行同时调整。
  (三)做好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工作。要认真对农民实际种植的农业特产品进行税源调查,建立档案,公开公正地评定应税产量,合理确定计税价格,依法核定计税收入和应纳税额,切实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的错误做法。
  (四)切实落实农牧业税减免政策。农牧业税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政策,是一项直接减轻农民负担,公平税负的重大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灾区农牧民和贫困农牧民的关心和帮助,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规范减免程序,使减免税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三、依法规范农牧业税征收管理程序
  要按照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规范管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努力改善征管手段,不断提高农牧业税收征管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水平。
  (一)全面实行农牧业税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对农业税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依率计征税额等农业税要素;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的应税品种、应税产量、计税价格、计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牧业税纳税人的牲畜种类、头数、定额税额等要逐项核定,登记到户,并据此编制到户的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清册(或计征表),作为向农牧民征收农牧业税的基础资料和依据,并依据纳税登记填制全区统一印制的《农牧业税纳税明白卡》,发到纳税户。今后,在税收政策没有调整的情况下,《纳税明白卡》可以长期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依据。要积极推行农牧业税纳税申报制度,逐步变税务机关上门收税为农牧民主动申报纳税。农牧业税的纳税申报,可由农牧业税征收机关深入嘎查村为农牧民纳税户集中办理,也可由农牧民主动到农牧业税征收机关临时设置的申报点办理。
  (二)实行纳税通知制度。苏木乡镇地税征收机关应根据编制到户的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清册(或计征表)和农牧业经营户经营变动情况,在每年规定的纳税期开始前,以村民组或者行政村为单位,张榜公布全区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农牧业税纳税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税税种、应纳税额、纳税方式、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纳税事项。农牧民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自行缴纳,也可由农牧业税征收机关或委托代征组织和人员上门收缴。
  (三)积极推行“三定”征收办法和“五到户一公开”的征管方式。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逐步改变传统的上门征收方式,大力推行定税额、定时间、定地点的“三定”征收办法,实行集中征收、分户开票的管理模式,创造条件建立综合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和村组办税服务临时网点。农牧业税征收机关及委托代征人员在征收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时,应当同时征收三税的正税和附加,并按规定开具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印制的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征收的正税和附加应当在同一张完税凭证上分项填写,严禁收税不开票或以白条代替完税证。要坚持“五到户一公开”,即农牧业税登记到户、计征税额到户、纳税明白卡到户、完税凭证到户、减免税到户以及征税和减免税公开。使农牧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四)建立健全委托代收和协税护税制度。农牧业税收涉及面广,多年来各地建立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协税护税网络发挥了重要作用。税费改革后,根据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农牧业税征收办法的规定,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农牧业税收,并健全协税护税制度。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规范委托代收手续。一是要严把用人关,选择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的乡村干部担任代征员。二是加强对委托代收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代收人员的业务素质,代收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全区统一印制的委托代收证书,才能办理农牧业税收收税业务。三是征收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四是要积极向各级政府争取农牧业税征收经费,并按酬效挂钩的原则支付代征单位和人员手续费。以保证协税护税和委托代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积极推行微机管理,不断提高征管水平。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牧业税将逐步实现由农业税征收机关或代征组织上门催收税款向农牧民主动纳税的转变,征收方式的转变必然要求相应的征管手段转变,为了适应改革的新形势,必须加快全区农牧业税征管信息化进程。从2000年开始,在自治区地税局的统一组织下,部分盟市进行了微机征管农牧业税试点,部分盟市的乡镇税务所配置了微机和打印机。经过二年的试点,各地在微机征管和微机打印税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同时,自治区地税局进行了软件开发,待进一步修改和调试后,在全区统一使用,以逐步实现集中申报、统一打票。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争取资金,创造条件,争取在三年的时间内,全部实现微机化征管。
  四、规范农牧业税行政执法保障措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农牧业税征管可比照新的税收征管法执行。为此,有能力纳税而无正当理由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额和附加的纳税人,经查实后,农牧业税征收机关应当限期追缴其应纳税额,并依法按日加收滞纳金;对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农牧业税征收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农牧业税征收机关因执法行为和措施不当而给农牧民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理顺农牧业税收征管体制
  借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有利时机,农税征管工作应本着完善机制、健全机构、独立执法、自成体系的原则开展,以达到强化征管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农牧业税收机构建设,为农牧业税收行政执法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这次地税系统盟市旗县机构改革,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充实乡镇农税征管队伍,要选拔一批有一定学历和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充实到农牧业税征管队伍中。为了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到农税征管一线工作,对基层农税人员应按月增加一定的津贴。要进一步完善农牧业税征管体制,结合全区地税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旗县以上各级地税机关设立农税局,对经济发展较快、交通便利、具有一定辐射作用、便于税收征收管理的苏木乡镇可按经济区划设置中心地税所或标准化地税所,负责经济区划内所有苏木乡镇的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为切实履行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责,强化农牧业税征收主体地位,保障农牧业税收行政执法,按乡设税务所的农税征管人员按不低于2人配备;设中心税务所的不低于6人;建立标准化税务所的不低于10人。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加强征管人员的思想和作风建设,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征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牧业税收征管专业化、现代化的要求。由于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和征管难度大,各地应结合实际,逐步健全农牧业税收管理的协税护税组织和制度、委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制度,保障农牧业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六、为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农业税征管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和重视,要主动向有关领导汇报税费改革工作的开展和农牧业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解决的突出矛盾,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的工作力度。当前,尤其要注意调整和理顺农牧业税收管理体制,认真研究和解决征管中的矛盾和问题。同时要继续做好宣传工作,在广泛宣传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要加大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宣传力度,争取广大农牧民和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要教育广大税务人员确立依法治税的观念,努力为农牧业税征收管理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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