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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做好增值税消费税入库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发[1996]12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6-10-1
实施时间: 1996-10-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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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金融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今年是“九五”开局之年,一定要努力完成全年的各项税收任务。截止10月中旬,全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累计完成31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4%,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684%,从收入进度看,短收48亿元,后两个月的任务非常艰巨。当前,全区累计拖欠增、消两税68亿元,占全年收入任务的15%。一些企业大量拖欠、占压国家税款,严重地影响了全区的税收进度,加剧了自治区经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削弱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成全区今年收入任务是平衡财政收支的关键。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当地金融、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金融政策,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实现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国库。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抽调有关部门的骨干力量,组成清理欠税联合小组,深入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欠税大户,逐户进行认真清理核实,提出清理欠税的具体措施与期限,做到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确保税收任务的超额完成。
  二、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企业回笼的货款,应首先要保证国家税款的缴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对无故逾期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纳税人帐户无款的,要按税法有关规定,采取其它措施,促其缴纳税款。
  三、年内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一律停止审批缓缴税款,不得擅自超比例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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