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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1]14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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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自治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顺利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的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1合理增强自治区宏观调控能力。适度提高自治区本级财力占全区财力的比重,逐步达到全国及西部省区平均水平,切实增强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能力。
  2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通过完善财政体制,调动地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积极性,到“十二五”期末,力争使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40%左右,努力促进单位地区实现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5%的目标,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促进区域均衡发展。通过完善财政体制,不断加大对落后地区的扶持力度,进一步缩小区域之间的财力差距,到“十二五”期末,将人均财力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旗县数量减少到45个左右;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到“十二五”期末,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4促进富民强区、富民优先目标的实现。通过完善财政体制,鼓励盟市通过发展第三产业,积极扩大就业,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到“十二五”期末,全区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既考虑增强自治区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又考虑盟市的承受能力,兼顾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自治区与盟市的财力比重,逐步实现事权与财力相匹配。
  2增量集中原则。从保证既得利益出发,按照2011年各盟市调整分享比例的共享税预计完成情况和原体制核定基数情况,重新确定返还基数。从2012年起,自治区对共享五税按照新的比例分成,同时按照新基数返还盟市,自治区只对超过基数的增量部分进行集中。
  3统一规范原则。对共享五税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进行全区统一,对各地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4取予结合原则。自治区新集中财力绝大部分要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支持盟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困难地区和弱势群体。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收入的划分
  将全区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自治区级固定收入、盟市固定收入、自治区与盟市共享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1自治区级固定收入: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央财政按比例定期划转我区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盐业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属于自治区本级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重新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税及其附加收入预算管理事宜的通知》(内财预[2010]103号)的规定执行。
  2盟市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自治区级固定收入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烟叶税,属于盟市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不含自治区级固定收入规定的教育费附加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3自治区与盟市共享收入: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以上三税均不含自治区级固定收入规定的三税)、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由自治区与盟市按比例分享。各税种分享比例为:增值税25%部分,自治区分享30%,盟市分享70%;营业税,自治区分享10%,盟市分享90%;企业和个人所得税40%部分,自治区分享25%,盟市分享75%;资源税,自治区分享65%,盟市分享35%。
  上述收入范围的划分中,各项税收在执行中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和预算收入级次变动,另行规定;各项非税收入的划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基数的确定
  1收入基数的确定。
  盟市共享五税收入基数按照税种分别确定,其中:(1)企业和个人所得税40%部分,仍采用原体制核定的基数,即按照2005年前三季度实际完成数和2004年第四季度实际完成数并考虑一定的增长率计算确定;(2)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和资源税,原则上按照2011年1-11月实际完成数、2010年第12个月实际完成数和2011年1-11月增速计算确定。自治区完善体制后,对各盟市共享五税收入基数分别进行考核。对2012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完成数达不到收入基数的盟市,自治区将相应扣减对盟市的基数返还。
  2基数返还的确定。
  完善体制后,自治区对盟市基数返还由自治区财政定额返还给盟市财政,包括两部分:(1)原体制基数返还。继续按照原体制规定的办法和数额核定。(2)新体制基数返还。按照上述核定的2011年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和资源税收入基数,乘以自治区提高(+)或降低(-)的分享比例后确定。
  具体办法及数额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
  三、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自治区因完善财政体制新增加的收入,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盟市:一是将新集中财力的60%左右用于对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和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的配套,补助到财政困难的盟市,提高财政困难盟市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二是将共享五税环比增量的30%用于激励性转移支付,对财力富裕盟市做出的财力贡献给予重点奖励,以调动其发展的积极性;三是剩余财力继续向民生事业倾斜,重点用于自治区承担对盟市、旗县的民生支出等配套补助。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确定。
  四、原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宜的处理
  自治区财政对盟市的体制补助、体制上解、所得税基数返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等,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盟市出口退税负担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自治区与盟市出口退税负担政策的通知》(内财预[2011]8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各盟市要相应调整、完善与所属旗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合理划分与旗县的收入,调动基层政府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从财力上保证县乡政府基本公共支出需要。旗县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盟市,要合理调节行政区域内的财力分布,重点加大对财政困难旗县的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合理使用好自治区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着力增强县乡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各项民生政策的保障能力。进一步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继续推进“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财政职能作用,不断强化苏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二)合理下划部分事权和财力。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将一些本应由地方承担的事权下划给盟市、旗县,相应增加对其的财力补助。重点是将一些数额长期固定的涉农、教育和社保方面的专项补助,转为对盟市、旗县的财力补助,今后不再通过专项资金安排下达。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确保各项收入按照新体制规定的级次及时足额征缴入库,防止收入流失和级次混淆,做到依法征收和应收尽收。新体制实行后,如发现盟市、旗县有滞留、截留、挪用、坐支中央及自治区收入等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对中央及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未到期的,体制调整后继续执行。今后,自治区不再出台先征后返的政策,确需减免税的,将在规定权限内采取直接减免的办法,对因此减少的收入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新体制规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各盟市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征管有关法律法规,减免税收必须按照国家税收征管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严禁自行出台减、免、缓征税收以及其他应缴财政收入的政策。否则,将如数扣回对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形成影响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新体制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以前年度出台的与新体制不符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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