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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5]1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1
实施时间: 2015-1-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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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促进我区健康服务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业等支撑产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促进我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入社会资本,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提升居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便民、利民措施,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健康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2.坚持政府引导。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方面的职责,促进基本健康服务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区域健康服务均衡发展。
  3.坚持市场驱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坚持开放合作。扩大健康服务领域对内对外开放,鼓励区外健康服务机构参与我区健康服务业发展,支持区内优势健康服务机构开拓区外、国外市场。
  5.坚持规范发展。健全行业服务规范及标准,加强行业监管,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提升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6.坚持改革创新。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强化科技创新,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发展新兴业态,建立符合区情、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体制机制。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健康管理与促进持续发展、健康保险产品更加丰富、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全面改善,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蒙医医疗保健服务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健康服务业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发展重点
  (一)积极发展医疗服务。
  1.继续完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切实落实政府责任,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引导,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以旗县级医院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为枢纽、嘎查村卫生室为网底的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推行“农村牧区家庭健康保障小药箱工程”,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与大医院分工协作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通过新建、购买或托管等形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行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继续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蒙医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及综合医院儿科病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制度,促进优质资源向贫困地区和农村牧区延伸。统筹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均衡发展,全面提高城乡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新增医疗资源优先由社会资本提供。加快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的同等待遇政策。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加快推进公立医疗资源丰富城市的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革试点,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区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在我区设置医疗机构,特别是设置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临终关怀医院等相对短缺的医疗机构,合理设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是比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及社会保障定点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优化社会办医学科建设环境,提升社会办医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维护社会办医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发展健康保险。
  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扩大商业健康保险参保人数,提高商业保险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扩大人群覆盖面。积极开发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及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的监督作用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三)推进健康养老服务。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强化养老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开展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服务,特别是支持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资源共享、医养结合。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鼓励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将服务延伸到养老机构。合理布局养老机构、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蒙中医药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健康查体及保健咨询等健康管理服务。
  (四)着力发展蒙中医药保健及医疗健康旅游服务。
  加快各级蒙医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着力改善服务条件,各级蒙医中医医院要单独设立蒙医中医预防及养生保健服务科室(“治未病”中心),力争到2015年底,90%以上的蒙医中医医院建立预防及养生保健服务科室,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苏木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嘎查村卫生室能够提供蒙医药或中医药服务。做好蒙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支持蒙中医药临床科研基地建设,开展并推广体现蒙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针灸、敷疗、整骨、策格等疗法,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更大的健康服务效益。鼓励和扶持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等蒙医中医医疗及医药机构到境外开办医院、连锁诊所等,着力将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打造成面向蒙古国等相关国家的健康保健及医疗旅游服务基地,依托满洲里市打造面向俄罗斯的国际健康体检基地。发挥各盟市独特的生态、地热等资源优势,积极开发矿泉泥美容、天然氧吧、温泉保健、蒙药中药药浴、沙疗等养生保健和运动休闲等旅游产品,依托根河市、额尔古纳市、阿尔山市、克什克腾旗、敖汉旗、宁城县、苏尼特右旗、凉城县、鄂托克旗、东胜区、乌拉特前旗等地区打造健康养生旅游基地。
  (五)支持发展健康管理与促进。
  积极发展健康体检、咨询评估等健康服务。引导体检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开展连锁经营,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精神减压、心理疏导服务。规范发展母婴照料服务,推进全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改革试点,探索面向居民家庭的签约服务,促进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建立较为稳定的服务关系。大力开展健康咨询和疾病预防,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以治疗为主向以预防为主转变。
  (六)大力发展体育健身服务。
  发展全民体育健身,进一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引导体育健身消费。加强基层多功能群众健身设施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民健身活动设施全覆盖,各旗县(市、区)都建有以综合运动馆、足球、篮球、乒乓球和羽毛球等项目运动场所为主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都分别建有以篮球场、门球场、健身路径、室内乒乓球和健身房为主的全民健身活动站、活动点。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群众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凡老城区及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休闲场所建设群众体育设施。大力推进非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向社会开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兴办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健身指导站点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组织。积极发展体育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体育健身休闲市场,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大力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兴办体育健康咨询、体质监测、锻炼指导和运动康复等经营服务实体。大力支持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鼓励发展适合其成长特点的体育健身服务。
  (七)积极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
  1.支持蒙中医药产业发展。完善蒙医药标准体系,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研发、制造和应用,支持创新药物、新型生物医药材料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到期专利药物仿制,支持蒙药传统剂型改造升级,满足临床需要。加大对蒙药中药生产的扶持力度,鼓励蒙药中药企业实现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蒙药中药产业制造基地和物流基地,加大对蒙药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积极争取将部分疗效显著、社会认可的蒙药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研究开发以药食同源蒙药中药药材为基础的蒙药中药类饮品保健品、日用品等绿色产品,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支持苁蓉、锁阳、甘草、枸杞等道地蒙药中药药材规范化、规模化种植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国家蒙药制剂中心、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制剂室研制和应用蒙药中药院内制剂科研方、经验方、协定处方,支持蒙药院内制剂在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2.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支持自治区医疗器械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医疗器械自主创新产品开发,支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合作研发的发展模式。重点扶持具有知识产权、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急需的普及型先进实用产品、临床诊疗必需、严重依赖进口的中高端医疗器械,以及蒙医中医特色的强身养生设备、器械的研发。加大对应用研究和产、学、研相结合的资助和投入,搭建有效的公共研发支撑平台,促进产、学、研、用之间的密切协作。
  3.发展第三方健康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疗检测中心和影像中心,支持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的食品药品检测服务,鼓励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等生物医药、蒙中医药研发服务外包,提升健康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为居民提供更多更便捷的服务选择。
  (八)切实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
  制定相关数据标准,加强医院、医疗保障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和网络设施,尽快实现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药品服务等信息共享。积极发展网上预约挂号、在线咨询、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以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发展远程医疗。积极争取国家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示范等项目,加快推进我区远程医疗试点工作。探索发展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平等竞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服务和交易平台。支持研制、推广适应广大农村牧区需求的低成本数字化健康设备与信息系统,逐步扩大数字化医疗设备配备,探索发展便捷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融合,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建设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卫生信息云平台,强化医疗单位内部的信息互联互通建设,推行“居民健康卡”,实现居民健康信息的共享。
  (九)强化健康服务人才支撑。
  破除人才流动障碍,促进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多点执业。不断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加大对健康服务人才培养的投入,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开设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引导有关院校合理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院校。加强专业人员技能培训,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剂师、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对参加相应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按照属地原则,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训范围,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同等的补助政策。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依托区内医学高等院校,设立本科四年制卫生教育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卫生教育教学和卫生保健服务基本技能的新型学校专业卫生保健人才,充实到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自治区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四、保障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有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对连锁经营的健康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进一步公开医疗机构设置的标准,简化、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审批时限,将一级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二级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盟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区内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盟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盟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发布医疗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放宽对营利性医院数量、规模、布局的限制,在规划控制内,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优先安排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求,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及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套。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照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完善税费价格和金融政策。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自治区内非公立医疗机构(含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房产税)、自治区地税机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更好地体现服务成本和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动价值。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从事卫生保健、病人看护等的家庭健康服务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
  (四)加大健康服务业财政投入。
  进一步加大对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自治区扩大服务业引导资金规模,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并加大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专科建设、医用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范围。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政府卫生投入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农村牧区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着力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给予补贴等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方式。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要按照老年人数量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建设,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自治区和盟市要将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总额的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对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办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50%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投保补贴,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按照5︰3︰2的比例分担补贴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对养老护理员给予60%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自治区和盟市要将体育事业彩票公益金总额的60%以上用于支持群众体育事业发展。
  (五)推动完善法规标准。
  推动制定、修订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法规规章。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健康服务标准化水平。在新兴的健康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参与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
  (六)加强市场监管和监测。
  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以及医院评价、评审等手段,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机构等健康服务机构和支撑性产业的规范化管理和质量安全控制,引导健康服务机构加强质量管理,严禁超范围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医保欺诈等违法行为。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业内协调、行业发展、监测研究,以及标准制订、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健康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部门统计优势,完善部门统计制度,成立由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监测统计组,及时监测健康服务业发展动态。
  (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健康、养生知识,鼓励开办专门的健康频道或节目栏目,推广蒙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通过广泛宣传和典型报道,提升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健康服务业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各负其责,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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