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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5]2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3-5
实施时间: 2015-3-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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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升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水平,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现就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提高加快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十八大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已逐渐由数量扩充进入到质量提高的发展新阶段,农牧民合作社的数量、合作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展,带动农牧户能力不断增强,已逐渐成为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成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的有效载体。但是,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发展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主要是规模比较小、覆盖面比较窄、运行质量不高,财务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指导和服务不强等,还不能满足我区现代农牧业发展的要求和广大农牧民增收的需要。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深入推进农牧民合作社发展与建设作为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加快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创新农牧业经营机制、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全面加快农牧民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着力提高我区农牧民合作社运行质量,使其在发展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创新农牧业生产经营和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在尊重和保障农牧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以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为核心,大力培育和壮大以农牧民合作经营为代表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引导和鼓励农牧民自主兴办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的合作社,创新农牧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稳步提高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充分激发农村牧区生产要素潜能,发展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建设和现代农牧业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促进农牧民增收为目的,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以“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为要求,大力发展生产、加工、营销、服务等各个环节的农牧民合作社,扎实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利益分配,增强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合作社发展和运行水平。到“十三五”末,自治区规范运行的农牧民合作社力争达到3.5万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数量达到5000家;农牧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率提高到90%以上,民主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农牧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基本规范,各级示范社成员个人账户建账率达到100%,财务管理逐步达到信息化、规范化。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村牧区经营体制机制为宗旨,使家庭承包经营与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紧密结合,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为家庭经营提供全方位、更有效的实现形式;坚持农牧民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积极引导农牧民以承包土地、草原、林地入股进行股份合作经营,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牧业规模经营,允许农牧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坚持生产主导与政府引导,以发展为先、规范并重,重点扩大覆盖面、提高带动力和竞争力;坚持依法管理,强化服务指导,规范生产经营和合作社内部运行行为。
  (四)工作重点。
  1.推进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支持和鼓励农牧民以耕地、草场、林地、农机、水面和小型水利工程等生产要素进行合作经营,推进联合经营、集体经营、企业经营、家庭经营等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牧民合作社之间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进一步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农牧民合作社实现更高层次、更深领域的联合经营。
  2.密切各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见》(内党办发〔2014〕30号)要求,推动农牧民合作社与农牧民之间、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合作社与市场之间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推进一体化、产业化经营,让农牧户、农牧民合作社更多分享生产、加工、销售收益。
  3.推进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的要求,引导农牧民合作社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鼓励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主体进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认证,培育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
  4.培育和发展农牧民服务组织。采取政府采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合作社、农牧民经纪人、专业服务机构、涉农企业等建设区域型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推进科技超市、种养医院、技术承包、全程托管、定点指导、包村包社等服务模式的创新,为农村牧区各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
  三、强化对农牧民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资金扶持。
  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重点支持合作社发展能力建设,引导农牧民合作社加强和规范管理。突出提升合作社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点,重点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开展耕地、草原、林地合作经营、规范化运转、内部资金互助等。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引导各部门、各渠道支农支牧资金向农牧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倾斜,支持农牧民合作社进行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兴办农畜产品加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打造品牌产品等。鼓励龙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与农牧民以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投资或参股农牧民合作社。
  (二)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参与农牧业项目实施。
  有关部门要把农牧民合作社作为建设项目的新型实施主体,在农牧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林业建设保护、林下经济发展、水利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牧区信息化等国家和自治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建设项目上,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实施。农牧民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要逐步移交给合作社管护使用,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形成的资产和同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项目区内有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并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农牧民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管护使用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履行好资产管理和维护责任。
  (三)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积极利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牧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实施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给予农牧民合作社一定的授信额度,合作社及成员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牧民合作社或各级示范社,金融机构贷款优先、利率适当优惠、额度适当放宽、时间适当放长。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的前提下,加大金融产品创新,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农牧民合作社开展以农牧业生产设施、农牧业机械等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以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质押贷款业务。要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导向、信贷投入为依托、农牧民和集体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和域外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地方政府要引导建立自上而下的合作社贷款担保平台,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贷款贴息。保险机构要探索开发适合合作社生产特点的保险险种,优先为各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办理生产保险,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四)落实税费、用水用电用地等优惠。
  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效应,将税收、水电和用地等扶持政策向各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倾斜。对农牧民合作社建设鲜活农畜产品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兴办农畜产品加工业的要给予补助;对以“农社对接”形式进入社区开设直营店销售农畜产品的,在用水、用电、店铺租赁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农牧民合作社农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农用电标准;合作社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等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牧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盟市、旗县(市、区)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五)加强农牧民合作社人才支撑。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着力培养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业农牧民。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对农牧民合作社开展技术服务。结合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健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特长到农牧民合作社工作,并参照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的相关规定给予其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创办农牧民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园,并享受创业补贴,各有关部门要在农牧业项目、财政资金、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四、强化引导指导,有效推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一)强化组织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推进现代农牧业建设、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高度,将农牧民合作社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服务指导、示范引导,及时解决农牧民合作社运行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加强部门间紧密协调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在资金、项目、信贷、税收、保险、管理、服务等各方面,形成齐抓共建合力,推进我区农牧民合作社有一个较快的发展。
  (二)深化示范引导。
  扎实推进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使示范社成为今后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有力抓手。深入开展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创活动,分级培育一批生产优势明显、独具地方特色、主导产业突出、带动农牧民增收效果显著的示范社,每年培育自治区级示范社200家,盟市、旗县级示范社800家。各级人民政府及农牧业、发展改革委、财政、供销合作社、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农信社等部门要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在支农资金、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制定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抽查办法,建立长效动态监测机制,加强示范社运行情况监测,工商、农牧业、林业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对不合格的示范社,取消示范社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抓好辅导培训。
  大力推进农牧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以依托当地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专门成立农牧民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各地区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完善培训计划,对农牧民合作社理事长、管理人员和一般成员,有针对地开展法律法规、合作经营、民主管理、财务会计等业务培训,提高其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强化农牧民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化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种养殖技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和产供销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指导农牧民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发布本社产品和服务信息,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促进网络营销,拓展产品营销范围,全面提升农牧民合作社信息化经营管理能力。
  (五)加强登记管理。
  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合作社登记注册管理,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对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各级工商、农牧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工作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对农牧民合作社的动态管理,一方面要加强政策、行政、业务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农牧民合作社不断规范、提高、发展;另一方面要把握每个农牧民合作社生产、经营以及信用等级等情况,为资金、项目等政策扶持提供准确依据,切实推进我区农牧民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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