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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5]2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3-6
实施时间: 2015-3-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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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盟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盟市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目标完成情况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考核工作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八条 各盟市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水利厅,同时抄送自治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期内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自治区水利厅。
  第九条 各盟市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 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盟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组于每年7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盟市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盟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盟市,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自治区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自治区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盟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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