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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5]4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5-4
实施时间: 2015-5-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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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提高全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14]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各专项小组及有关部门改革分工方案》(内党办发[2014]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求,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遍建立由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形成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体系。建立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共享,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出台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稳步推进原则。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稳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优势互补原则。既要保证政府法制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又要发挥法律顾问实务经验丰富、熟知办案程序的业务优势,共同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提高。
  (三)合理配置原则。根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选聘法律顾问的人数及服务形式。
  (四)有偿服务原则。聘请法律顾问应采取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即政府使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购买法律服务。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职能职责。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是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相关制度;组织政府法律顾问承办具体涉法事务;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解聘的审核工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管理台账;对已聘任的法律顾问进行培训;完成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的配合,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顺利推进、落实到位。
  (二)明确机构形式。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导,各级政府可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报、定向邀请、公开选聘等方式,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各级政府聘任法律顾问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拟聘任的法律顾问一经审定,与政府签订聘用合同,聘任期原则上为2年,并将法律顾问名单向社会公开。
  (三)明确工作范围。根据工作需要,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一是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二是为政府规章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三是为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四是为政府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仲裁活动;五是参与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洽谈,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六是为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法律咨询;七是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公共利益。
  (四)明确工作方式。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办理涉法事务时,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查阅档案材料、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等方式开展工作,根据政府需要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五)明确合同内容。各级政府与法律顾问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法律顾问聘用与解聘条件、聘用期限、工作程序、服务范围、薪酬支付、权利义务、保密条款和法律责任等。
  (六)明确经费保障。政府聘用法律顾问费用应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法律顾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工作步骤
  (一)2015年6月底前,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率先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盟市、旗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规范和完善相关工作。
  (二)2015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三)2015年7月底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本级政府已选聘的法律顾问名单及登记表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法制办)备案。
  (四)2015年12月底前,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向社会征集符合条件的法律人才,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各级政府以法治思维解决涉法事务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加快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步伐的重要抓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细抓实,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本地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和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水平。自治区法制办要及时协调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为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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