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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补充申报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农[2015]9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6-16
实施时间: 2015-6-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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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为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推动产业发展壮大,促进广大农民增收,2014年11月财政厅、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以桂财农[2014]245号文件组织开展了相关项目申报工作。为更好支持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现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3号)等有关精神,并结合目前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和第一轮申报、推荐、审核情况,经商自治区农业厅,决定组织开展相关资金项目补充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申报相关条件和要求
  符合以下情形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补充申报、推荐:
  截至2015年5月31日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包括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如其他条件符合桂财农[2014〕245号文件相关要求的,可以补充申报。
  二、补充申报材料要求
  (一)市、县级初审推荐并填写各项目的基础材料。
  各市、县汇总辖区内申报项目并完成单个项目的相关信息填制并提出初审意见。不提供单个项目信息、不按要求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的市、县申报文件,自治区将不予受理。具体表格及填制要求详见附件。
  (二)申报时间要求。
  补充申报材料请于2015年6月23日前分别通过纸质件和电子邮件方式联合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农业处联系人:刘海锫(电话:0771-5313970、5329185(传真)),电子邮箱:gxcztnyc@。  农业厅计财处:蓝健华(电话:0771-2182710)。
  (三)符合本次补充申报条件,但第一轮已经组织申报并已经推荐上报的,不需再报相关材料。
  (四)其余事项仍然按照桂财农[2014]245号文件相关要求办理。
  附件:1.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书
  2.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6月16日

相关附件:
桂财农[2015]9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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