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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0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5-6-26
实施时间: 2015-6-29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2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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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0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6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税则号列:73181200、73181400、73181510、73181590、73182100和7318220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2011年第56号2011年第84号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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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illiamxyzhang   2015年7月2日
好消息,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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