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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6-19
实施时间: 2015-6-19
失效时间: 2025-6-30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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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附件:
  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2.___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4.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9日

相关附件:
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doc    
2.___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doc    
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doc    
4.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 .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5-5-30
实施时间:20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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