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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政办发[2015]3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6-18
实施时间: 2015-6-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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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决策部署,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则
  摸清存量、分类处理。全面摸清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盘活存量资金既要在市级层面展开、也要在区县层面展开,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各预算单位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的空间。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着力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产生更多的存量资金。
  多管齐下、惩防并举。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也要注重事后督查和问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措施
  (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2年以上资金(不含权责发生制),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安排年度预算。
  2.上一年度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3.未满2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
  4.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5.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各区县可实行更严格、更具体的统筹使用措施。
  (三)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6.市对区县经费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结转使用1年,基建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结转使用2年;超过结转使用期限、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区县财政部门交回市财政部门;已分配到部门的,由区县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四)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7.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调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项目。在编制部门预算、安排年度执行中预算追加时,优先使用结余资金。
  8.到规定时间节点仍未支出的结转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财政部门要制定本级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五)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
  9.财政部门要加快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每年5月15日前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比例应不低于90%,每年7月15日前原则上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应全部下达完毕。
  10.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和下达的预算执行,切实减少预算追加。
  11.市财政部门要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进度及存量资金消化情况,纳入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进度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按月度、年度予以通报。
  (六)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
  12.财政部门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外,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
  13.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14.财政部门应对2014年及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
  (七)严格暂存款、暂付款管理
  15.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及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支付资金,严格控制资金垫付行为,严禁违规向本单位或上下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款、改变预算用途支出等行为。
  16.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实有资金账户设置,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设银行账户。进一步清理银行账户,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撤销。
  (八)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17.财政部门要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原则上在2015年底前撤销。
  18.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
  19.财政部门要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已经出借或转出专户的资金要限期收回;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九)加强收入缴库管理
  20.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加快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21.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库,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列收入或应计未计收入挂往来。
  (十)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偿债准备金和国库库款管理
  22.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应加大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
  23.财政部门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并分年度安排预算。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24.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国库现金调度和管理,将国库库款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一)提高预算编制精细化水平
  25.财政部门要指导各预算单位细化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编制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项目;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26.财政部门要加大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力度,切实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上级财政部门要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下级财政部门要将其编入本级预算,进一步提高年初预算批复率。
  (十二)认真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试点工作
  27.在财政部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同时,以环保、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等领域为切入点,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28.各部门要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和储备机制。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实际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
  (十三)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29.财政部门要按照全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要求,着力深化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积极推动市与区县财政应用支撑平台建设,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监控范围,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保障安全运行。
  三、实施保障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存量资金、国库库款情况。市财政部门要对盘活存量资金工作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的区县、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通报或约谈,并研究建立盘活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国库库款调拨等挂钩机制。审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对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重点关注该用未用、使用绩效低下等问题,积极督促相关部门加快消化财政存量资金,使其尽快发挥效益。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违法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等行为,监察部门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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