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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5-28
实施时间: 2015-5-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9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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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同时,根据国发[2015]27号文件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涉及我省国税部门22项)。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下一步,税务总局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
  另外,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由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一直未予公布。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公布的7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7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7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其中,经国务院决定取消47项,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1项,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2项)。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涉及我省国税部门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2.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22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5月28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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