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市场监管消[2015]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6-24
实施时间: 2015-6-24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5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局,委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
  增强消费环节经营者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在消费维权“五进”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利用2-3年时间,督促引导全市为销售者、经营者提供经营条件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逐步推行赔偿先付制度,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 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份)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工商总局文件精神,增强企业消费维权责任意识,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深入消费维权服务站以及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沟通调研,对符合赔偿先付条件的进行重点宣传培训,引导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建立赔偿先付制度。
  (二)运行实施阶段(8月份)
  在全面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的基础上,各区县局确定3-5家不同行业的赔偿先付制度试点企业;加强对试点企业的业务指导,帮助企业明确赔偿先付的启动条件、完善赔偿先付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检查验收阶段(9-10月份)
  组织开展对试点企业的验收,检查其制度落实情况及工作成效,提出指导意见,帮助企业形成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引导消费环节经营者建立完善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是落实国务院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工作部署,抓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工作的具体行动,也是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有序推动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范围。要在全面推行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的基础上,以消费维权服务站作为推行赔偿先付制度的重点对象,鼓励引导其建立完善赔偿先付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发挥试点企业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扩大范围,督促、引导不同行业、企业广泛建立落实赔偿先付制度;将推行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与年度优秀消费维权服务站评选推荐工作相结合,对积极处理消费争议且建立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以调动企业积极性,更好地推动制度落实。
  (三)稳步推进,注重工作实效。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文件精神及本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注重日常沟通指导,加强工作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研究解决问题,帮助企业更好地落实制度;对拒不履行首问责任的经营者,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经验,及时上报情况。要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遇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对口请示报告;今年8月底前将《试点企业名单统计表》、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推行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工作总结通过OA 系统书面报市市场监管委消保处。
  附件:试点企业名单统计表

相关附件:
附件_试点企业名单统计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组织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亮剑行动 保监消保[2015] 2015/5/19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 闽工商消[2015] 2015/4/9
关于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 保监消保[2014] 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