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变更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5]7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6-3
实施时间: 2015-6-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7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变更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执收单位的函》(沪卫计规财〔2015〕4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卫生专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根据你委下属考试管理机构的调整情况,同意将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的执收主体变更为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请你委接函后通知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时到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登记和票据领购手续,并组织原执收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做好收费项目注销以及票据缴销工作。
  三、本函自印发之起执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6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 辽价函[2006]38 2006/4/28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公共消防安全教育 闽价费[2014]31 2014/10/1
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 2004/11/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 鲁财综[2005]9号 2005/1/31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 黑价联[2014]4号 2014/1/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卫生专业技术人 津发改价综[201 2015/2/15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区全国音乐等级考试收费 桂价费函[2013] 2013/8/1
关于试点高校网络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2/14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 津财综[2019]5号 2019/1/9
关于批准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复函 财综[2003]79号 200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