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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黄金交易所库存互换管理办法》及修订《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黄金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6-19
实施时间: 2015-6-19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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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拓展交易所市场服务功能,交易所将于2015年6月24日推出交易库库存互换业务及保管库场外实物清算过户业务,并在保管库管理系统中增加参考货值查询功能。为确保新业务顺利开展,交易所制定了《上海黄金交易所库存互换管理办法》并对原《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现予公布,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为鼓励会员及客户参与新业务,交易所决定免收会员及客户库存互换过户费及场外实物清算过户费。具体免收期为:2015年6月23日下午日终登账后至2015年9月30日日终清算前。
  关于保管库参考货值的计算,选取的参考价格为最近一个交易日伦敦金银市场协会午盘定盘价按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31.1035克/盎司折算。
  特此公告。
  上海黄金交易所
  2015年6月19日
  上海黄金交易所库存互换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库存互换申请及审批
  第三章 费  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库存互换业务,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存互换指交易所会员、客户间以各自持有的托管在交易所的实物库存进行对换。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交易所会员及客户,适用范围为在交易所交易库托管的黄金和铂金实物。
  第四条 参与库存互换双方应签订库存互换协议。交易所的职责是依据双方申请,协助办理实物过户转移手续。
  第二章 库存互换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互换双方根据双方签订的库存互换协议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或国际交易系统)分别向交易所提出库存互换申请,申请时应按系统界面格式内容正确完整填写,明确本方换出交割品种、仓库及标准重量、从对手方换入交割品种、仓库及标准重量。系统自动配对双方填报信息。
  第六条 库存互换双方各自将本方签章确认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库存互换申请表”(见附件)传真至交易所交割部。
  第七条 交割部于每日收市后对双方系统填报信息配对成功且与库存互换申请表一致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库存互换双方的实物划转。
  第八条 换入交割品种标准重量须与换出交割品种标准重量保持一致。
  第九条 双方可委托交易所代为清算库存互换品种间的升贴水差价,由双方在提交申请时明确库存互换费的支付方向及费率(元/千克)。交易所在清算时代收代付库存互换费。
  第十条 交易所有权要求库存互换双方提供库存互换协议,或书面说明开展库存互换业务的目的或原因。库存互换协议与库存互换申请表不一致的,以申请表为准。
  第十一条 互换的实物只能属于同一实物大类,如黄金、铂金。不同实物大类间不能互换。互换的实物可以属于不同交割品种。
  第十二条 国内会员、客户同国内会员、客户互换黄金或铂金的,双方只能互换国际板交割品种。国际会员、客户同国际会员、客户互换黄金或铂金的,任意一方可将本方持有的主板交割品种或国际板交割品种同对方持有的主板交割品种或国际板交割品种互换。国内会员、客户同国际会员、客户互换黄金或铂金的,双方可以互换国际板交割品种,国内会员、客户也可 将本方持有的主板交割品种同国际会员、客户持有的国际板交割品种互换。
  第十三条 客户通过库存互换换入的实物可选择交易卖出、提货出库、租借借出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业务。需提货出库的,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需租借借出的,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客户向交易所提出的库存互换申请由会员代理,客户应向会员书面准确提供申请所需相关内容。
  第三章 费用
  第十五条 办理库存互换业务的双方需分别向交易所交纳库存互换过户费用,收费标准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六条 库存互换实物所涉及的仓储费参照买卖交易积数方法计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申请办理库存互换业务,申请双方不按交易所规定操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性技术故障、系统被非法入侵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库存互换双方在签订库存互换协议时,应明确规定库存互换双方均知晓本管理办法,否则由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归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管理办法
  (201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保管库业务管理工作,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管库业务是指为交易所会员及客户未参与交易所交易交割业务的实物提供保管服务。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提供保管库业务并承担实物保管全部责任。
  第三条 保管库保管品种为标准重量0.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0%的金锭。新增保管品种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 保管库保管的黄金均为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金锭及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五条 交易所提供保管库管理系统供会员、客户及国际板指定仓库使用。保管库管理系统具备开户登记、出入库管理、提货申请、场外实物清算过户、库存查询、流水查询及费用计算查询等功能。
  第六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国际板指定仓库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开户登记
  第七条 交易所会员及客户开展保管库业务需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开户登记表》。
  第八条 交易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交易所为获得批准的会员及客户在保管库管理系统中开立账号,并设置初始登录密码。会员及客户首次登录系统后需修改登录密码。会员及客户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如遗失密码需向交易所申请重置密码。
  第十条 经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机构也可开展保管库业务。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及客户办理保管库入库业务,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有关入库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入境手续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交割业务操作指引》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办理保管库实物入库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及证件: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入库申请单》(原件、一式三联、加盖单位业务用章或负责人签字);
  (二)办理入库手续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送交实物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
  第十四条 国际板指定仓库对实物的验收、凭证处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出库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及客户办理保管库业务应通过交易所保管库管理系统填写提货申请。
  第十六条 会员及客户办理保管库实物出库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及证件: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出库申请单》(原件、一式三联、加盖单位业务用章或负责人签字);
  (二)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申请单》。
  第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对出库实物的验收、国际板指定仓库对出库实物凭证的处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境手续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交割业务操作指引》规定执行;办理实物存入交易所国际板交割品种或主板交割品种业务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入库申请单》、《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出库申请单》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格式,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所网站下载打印使用或根据标准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第五章 场外实物清算过户
  第二十条 会员及客户在场外达成交易后,可委托交易所通过保管库管理系统进行实物清算过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分别通过保管库管理系统提交场外清算过户申请,申请时应按系统界面格式内容正确完整填写,明确保管品种、仓库、标准重量、实际重量及块号明细。交易双方提交申请后,系统自动校验,将实物由卖方实物账户转入买方实物账户。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有权要求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合同。
  第六章 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管库业务所涉及的费用包括仓储费、出入库费、场外实物清算过户费等费用,具体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仓储费按照实际在库天数收取,仓储费=标准重量×仓储费率×(出库日-入库日+1)。场外实物清算过户当天的仓储费仍由卖方承担,次日起由买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出入库费按照出入库标准重量收取,不足一千克的按一千克收。
  第二十六条 场外实物清算过户费按照清算过户标准重量收取。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保管库管理系统提供仓储费、出入库费、场外实物清算过户费的查询功能。
  第七章 参考货值
  第二十八条 为方便会员及客户对存放在保管库的实物进行估值,交易所保管库管理系统提供参考货值查询功能。
  第二十九条 参考货值计算方法:按照条块标准重量计算,参考货值=参考价格(人民币元/千克)*标准重量。交易所每日上午更新参考货值。
  第三十条 参考货值仅供会员及客户参考,与实物的市场价值间可能存在偏差。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可随时调整参考货值的计算方法或参考价格的选取方式,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八章 查库
  第三十二条 开展保管库业务的会员及客户可以至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查库,查库次数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查库应严格遵守国际板指定仓库有关规定,并承担因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归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开户登记表》
  附件二:《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出库申请单》、《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入库申请单》

相关附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管理办法.docx    
上海黄金交易所库存互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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