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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法[2014]17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1-11
实施时间: 2015-1-1
失效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4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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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分局:
  已于2014年10月29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1日
  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根据社会经济和财政管理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按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时限等作出裁量、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对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新法优先适用于旧法,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于普通规定,不得选择性适用。
  第七条 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选择多种行政处罚的,应当确定一种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多个财政违法行为,经认定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独立构成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
  第十条 行政处罚应在法定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按照《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见附件)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进行判断,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二)违法行为的主观性及持续时间;
  (三)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
  (四)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五) 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还是再次违法;
  (六)其他应当综合考虑的情节。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二) 拒不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不如实回答询问或拒不协助调查、检查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证据提供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被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再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于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予以适中的处罚。
  第十六条 财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对符合财政处罚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财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执法机构对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表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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