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管[2015]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6-18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7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在2011年本市发布实施的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的基础上,经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报市政府同意,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根据国内成品油价变动幅度同向联动、适时调整。“燃油附加费”以“1元”为计费单位,按车次定额计收。
  二、计费方法
  1、“燃油附加费”以计算周期内平均油价水平为依据,计算周期为当月的前12个自然月,平均油价计算方式为逐月移动平均(周期起止时间逐月移动)。
  2、“燃油附加费”起征点对应油价水平为6.43元/升(LPG为4.82元/升),当计算周期内平均油价水平超过起征点时,按每1元“燃油附加费”对应可消化的平均油价范围,相应确定收费标准;等于或低于起征点对应油价水平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
  3、每1元“燃油附加费”可消化的平均油价范围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平均运营车次、油耗量等指标计算。
  4、“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的执行周期不少于6个月。
  5、“燃油附加费”机制中油价计算取值为本市出租汽车常用油品或LPG最高零售价。
  三、操作方式
  1、“燃油附加费”通过车载计价器操作,在发票中运价部分与“燃油附加费”分列,合并计收,一票结算。
  2、“燃油附加费”标准,由市交通委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适时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时不再召开听证会。
  3、“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应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四、建立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
  为确保“燃油附加费”机制的规范运行,维护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合法利益,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本市出租汽车行业主要运营指标监测和分析制度,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主要运营指标等相关数据进行公开。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5年6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 京发改[2013]10 2013/6/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 苏府[2016]198号 2016/12/29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 台政发[2016]46 2016/11/29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租汽车 2012/8/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皖政办[2016]64 2016/10/3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辽政办发[2016] 2016/9/29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出租汽车提前报废或更新实施 京政办发[2015] 2015/3/3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 成办发[2016]43 2016/11/5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 沈阳市地方税务 2015/1/1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量 晋地税征发[200 200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