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人社发[2015]2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4-30
实施时间: 2015-4-30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7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结合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
  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
  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7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2015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6月30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4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苏人社发[2023] 2023/5/1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 黑人社规[2023] 2024/1/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24] 2024/1/1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 舟人社发[2021] 2021/4/29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 琼人社发[2023] 2023/5/1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2/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川办函[2006]80 2006/6/10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等 杭人社发[2020] 2021/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13/3/1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闽政[2011]80号 201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