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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联合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会管[2015]31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5-26
实施时间: 2015-5-26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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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分所) :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5]17号)和中注协《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决定开展2015年度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并制定了《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积极协助省厅开展联合检查,确保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一是要认真做好全面自查,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归整业务档案,及时上报自查报告。二是被重点抽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好查前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检查工作中所需资料。
  附件:
  1.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吉林省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
  3.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汇总表
  2015年5月26日
  附件1:
  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5]17号)和中注协《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32号)、《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建设年”主题活动实施方案》(会行党[201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检查工作的总体目标
  2015年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将继续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为指导,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深入贯彻行业“国际化建设年”活动要求,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深入贯彻风险导向检查理念,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为检查重点,继续坚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等“五个并重”原则,坚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进一步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适应新常态,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工作的组织
  为进一步提升会计监督检查的综合成效,检查工作继续由吉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前身是注管办,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注管中心)牵头,会同省注协共同组织实施:一是成立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厅领导和省财政厅注管中心、省注协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工作;二是成立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主管厅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及部分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对检查结果的论证审理;三是成立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检查组(以下简称检查组),成员由省财政厅注管中心和省注协负责行业监管工作人员以及检查专家组成,负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省财政厅注管中心和省注协将按照财政部和中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年度重点检查的要求,并结合日常监管和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其中,抽检户数不低于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20%。重点对有投诉举报、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低价竞争、未按规定业务报备、自查不够认真及近几年检查中被重点关注过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另外,按财政部要求,还将选取1-2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到被审计企业、单位。
  四、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要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除执业质量外,应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等情况。
  业务项目检查原则上以抽查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出具的业务报告为主(必要的可追溯以前年度),具体抽查业务报告数量由检查组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抽查的业务项目要考虑全面性和代表性,要考虑重点检查下列业务报告:一是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公开交易公司、基金会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二是用于银行融资或申报专项资金等特殊目的的审计报告;三是涉及政府融资平台以及钢铁、煤炭、农业等高风险行业的审计报告;四是为频繁变更审计机构及可能涉嫌财务造假等高风险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五是业绩考核压力较大的国有企业的审计报告;六是高龄、频繁转所以及报告数量过多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报告;七是涉嫌不正当竞争审计项目的报告。
  五、检查工作的要求和时间安排
  今年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继续采取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财政部门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会计师事务所先全面自查,然后由财政部门结合自查情况,开展巡查和重点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6月份):
  辖区内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应对其执业情况(2014年下半年和2015年上半年)做好全面自查,查找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每类问题要有实例),制定整改措施,承诺整改时限,并于6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及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式一份报送至省财政厅注管中心。
  自查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人员资质、业务报备等情况,主要包括:
  ①是否存在股东(或合伙人)资质不符合要求情况;
  ②是否存在已不具备设立条件且未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情况;
  ③是否存在未按要求业务报备等情况。
  2.质量控制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①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承接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等质量控制要素是否存在缺陷,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是否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 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要求建立了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
  ②职业道德方面,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是否制定并有效实施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是否存在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为获得客户而支付业务介绍费、商业贿赂、或有收费等不正当行为;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③业务收费方面,会计师事务所自身业务项目收费是否符合《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是否存在以牺牲业务质量为代价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是否在参与审计服务投标过程中,存在搅乱市场秩序的违规投标行为。
  ④财务管理方面,会计师事务所自身财务核算、缴纳税费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等内部管理情况。
  3.业务项目方面,主要包括:
  ①注册会计师是否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落到实处,是否有效识别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是否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风险评估、审计计划是否流于形式。
  ②注册会计师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关注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资产减值、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非经常性损益、持续经营等重大风险领域。
  ③注册会计师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以及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充分考虑了控制测试结果对实质性程序的影响,是否针对所有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了恰当的实质性程序,函证、存货监盘、固定资产检查、截止测试等常规审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获取是否充分、适当,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
  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复核是否流于形式。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尤其是项目合伙人是否深度参与审计业务,审计过程中是否对项目组成人员实施持续有效的督导;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否具备复核工作所要求的经验与权限,是否按照准则要求的复核内容切实履行复核职责。
  ⑤注册会计师是否勤勉尽责,已披露的审计报告内容和审计报告是否正确,财务报表及附注中是否存在文字数值错误;出具的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是否恰当,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否支撑审计意见;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原因说明段表述是否简洁、准确、到位。
  (二)财政部门重点检查和巡查(7-11月份)
  1.查前准备阶段(6月底前)
  ①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检查人员,签定相关协议,并对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②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并在行业监管网上公示检查对象名单和相关检查内容。
  2.巡查和重点检查阶段(7 -9月份)
  ①省财政厅注管中心和省注协共同组织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
  ②省财政厅注管中心将继续开展财政部门巡查,重点对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
  ③省财政厅注管中心将按财政部要求,对列入重点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延伸检查1-2户重点行业涉及的单位。
  3.论证、处理阶段(10-11月份)
  各检查组完成本组所有检查工作后,应形成检查工作报告,形成初步处理、处罚意见,提交审理委员会,以召开审理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形成最终处理、处罚意见。根据审理会议结果,由省财政厅注管中心和省注协分别下发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决定,11月底前完成全年检查工作,个案处罚可延后。
  六、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对于财政巡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省财政厅注管中心和省注协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在行业监管网上进行公告,触犯刑律的将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七、检查工作的纪律和要求
  严守纪律,加强沟通配合。全体检查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要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执业质量检查“十不准”等廉政建设要求,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监督。使廉政规定得到有效执行,确保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独立、权威与公正,切实加强与被检查单位的沟通协调,保证检查工作有序开展。检查过程中,要对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后续教育帮扶,对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质量控制体系的风险点和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沟通,提出改进意见,切实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执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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