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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5]36号文件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5]1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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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青有关收费单位,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5]36号文件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收费许可证》注销登记工作。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的统一要求,在全省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并同步停止《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后,各有关收费单位要于2015年5月底以前携带《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严格落实收费情况报告时限规定。中央、省驻青(市内三区)收费单位、市直收费单位要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费情况上报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其他收费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费情况上报所在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三、着力提升统计报告的质量和水平。收费许可证制度改革后,各收费单位和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实施收费情况网上申报。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汇总收费单位报送的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并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金额等进行统计分析,撰写收费统计分析报告,分别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时间报上一级物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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