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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发[2015]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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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支行、银监局各监管办事处: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查询划拨工作,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保险费案件移交工作流程
  1.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青人社发〔2012〕6号)文件规定,依法受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瞒报、漏报职工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案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受理用人单位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瞒报、漏报缴费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案件。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调查,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载明劳动者的姓名、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等内容,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未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案件按下列原则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属于在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送交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移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属于在本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直接移交本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属于在本市其他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送交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在地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其移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规范查询划拨工作流程
  1.经查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余额不小于欠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取、整理准确完整的材料和信息,并提交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移交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和材料,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催告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3.对经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逾期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制作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本人执法证件,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和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送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实施划拨。
  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送交回执等复印件,及时转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划拨的社会保险费后,应将收费票据等复印件及时转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查。
  三、有关要求
  1.要高度重视查询划拨工作。查询划拨工作是社会保险清欠工作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纠正参保单位欠费违法行为、维护参保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及《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鲁人社发〔2015〕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查询划拨工作的顺利进行。
  2.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查询划拨工作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尤其是做好劳动监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银行等部门间的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3.要做好跨区域查询划拨工作。对用人单位参保地与工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查询划拨工作应由该用人单位参保所属区、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作出查询、划拨决定后,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不受本行政辖区范围的限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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