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办理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人社发[2015]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2
实施时间: 2015-1-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7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直厅局人事处(职改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人事处:
  为优化管理,方便群众,进一步明晰职责,经研究,决定对通过全国、自治区统一组织考试取得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制作、管理主体及发放渠道等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及调整证书办理主体
  (一)下放证书办理权限。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变更为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责任单位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变更为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责任单位为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上述做法对证书管理主体进行相应调整。
  其他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仍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责任单位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调整为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二)自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专用章”及钢印,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使用管理,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专用章(会计)”及钢印、“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专用章(卫生)”及钢印,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考试取得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需经相应证书办理责任部门分别加盖证书专用章方为有效。上述印章及钢印均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监制。
  2015年3月31日前,原取得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专用章”的证书继续有效。上述日期为证书办理日期,而非考试通过或批复文件下达日期。
  二、调整证书办理相关流程
  (一)考试部署文件,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相关厅局名义的会签及发文。
  (二)国家部委下发空白证书的入库管理,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负责。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应按照规定要求向自治区人事考试院申领证书。为做好与后期证书管理业务衔接,自治区人事考试院须参与统计、审计等由区直行业厅局(部门)自行组织考试的巡视工作。
  (三)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负责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含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1)的打印、制作及审核用印;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卫生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含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1)的打印、制作及审核用印;自治区人事考试院负责除以上证书之外各类证书(含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1)的打印、制作及审核用印。各市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证书制作发放管理工作,确保证书及时准确发放。
  (四)从2015年4月1日起,证书的遗失补办及年审注册等业务,相应变更为自治区人事考试院和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
  三、强化证书办理的监管
  (一)强化数据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数据的统一管理。自治区人事考试院、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厅局考试组织部门,应及时将考试数据及校验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定及存档备案。自治区人事考试院、各行业厅局考试组织部门,不得自行将未经核定或备案的数据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申领证书。
  各项考试的证书打印制作完成后,自治区人事考试院、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应负责将考试合格人员信息与其印制使用的证书号对应关联,填写《广西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考试证书打印信息表》(附件2)并以光盘形式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每年12月底前,自治区人事考试院、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应负责将本部门遗失补办证书信息汇总,填写《广西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考试遗失补办证书打印信息表》(附件3)并报备。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数据收集并做好监督。未按要求提交考试及证书管理相关数据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权暂停该项考试下一年度考试结果的审批。
  各部门发放全国统一考试证书的真伪及相关数据的核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并以国家考试管理部门数据库查询结果为准。
  (二)统一审批及结果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批复以及国家统一考试广西合格分数线的划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相关行业厅局确定。相关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作。本次证书办理流程的调整,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从根本上是为了方便群众,优化业务流程。因此,各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尽快完成相关业务办理主体的调整变更,并做好业务衔接和移交工作。同时,要积极适应,克服困难,加强协作,确保不因内部管理流程调整影响群众利益。
  (二)结合实际,优化管理。各市、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次证书办理流程调整,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在确保证书管理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减少优化证书发放环节,从而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各市、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沟通,确保本次证书办理流程调整圆满顺利完成。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22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doc    
附件2广西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考试证书打印信息表.doc    
附件3广西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考试遗失补办证书打印信息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办理广西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 桂财会[2015]15 2015/5/26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 桂职办[2015]10 2015/5/29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专业技术资 晋财综[2016]19 2016/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