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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厅发[2015]42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6-7
实施时间: 2015-6-7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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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就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变更时,可一并报送公司章程修改的请示: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变更公司营业场所;
  (三)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名称。
  二、对章程中除上述事项以外其他条款进行修改的,仍按照《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规定的程序单独报送。
  三、因公司组织形式变更而变更名称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应单独报送章程修改请示。
  四、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中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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