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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5]6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6-9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9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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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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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l521020   2015年6月24日
是优惠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