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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15年度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相关政策的工作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6-3
实施时间: 2015-6-3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876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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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辖内各企业、相关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外汇指定银行:
  近期,辖内部分市场主体和会计师事务所向我管理部频繁咨询2015年度直接投资外汇年检事宜。为了便于相关主体了解2015年相关政策和工作安排,我管理部根据总局文件精神提示如下:
  一、2015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政策内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相关规定,自2015年度起,外汇局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辖内相关市场主体应于2015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我管理部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我管理部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我管理部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我管理部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我管理部报送相关信息。
  二、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具体要求
  (一)登记主体
  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
  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市场主体为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含境外分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二)登记内容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和(或)《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三)登记渠道
  辖内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参考《关于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功能上线的说明》。)报送上年末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四)登记时间
  2015年9月30日(含)前。
  (五)注意事项
  1、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文件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中北京外汇管理部网页查询。
  2、北京外汇管理部咨询电话:63978922。
  3、会计师事务所应勤勉尽责。对于工作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审计失误、未准确审核申报数据等情况,北京外汇管理部将通报至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六)填表说明(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年6月3日

相关附件:
(六)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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