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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规字[2010]10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3-25
实施时间: 2010-3-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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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区)、市有关部门:
  《苏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79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苏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目标任务
  巩固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覆盖率,稳步提高新农保的养老待遇水平,完善新农保与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加快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建设,实现全民社会保障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二是坚持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四是坚持省确定基本原则,市设定主要政策,县级市(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的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各县级市(区)可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型不同,增设更高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享受待遇。县级市(区)政府可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县级市(区)财政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级市(区)按人均财力的补助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财政厅确定。
  县级市(区)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个人选择较高标准缴费的,可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级市(区)政府可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县级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100元,县级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同级财政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或老年农民补贴)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农保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农保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农保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县级市(区)按统账结合的比例已筹集的原农保基金,统筹账户有余额的,可用于政府补贴部分或继续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由省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原农保养老金(或老年农民补贴)未满60周岁的,可仍按原规定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领取待遇高于按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农保经办机构按银行利率记息时,基金收支发生的利息差,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市(区)管理。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存储、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一)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养老待遇水平,各县级市(区)可试行农村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推进新农保向城保制度转换和衔接。
  十二、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要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5号)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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