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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规字[2010]13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5-12
实施时间: 2010-5-12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19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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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由市住建局、物价局联合制订的《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商品房项目预售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
  二、严格商品房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条件。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房项目,一次性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
  三、加强商品房项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在对外销售时,应当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公示价格三个月内不得调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公示价格报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五、加大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发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加大对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六、本意见自批转之日起执行。各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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