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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大型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0]221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7-27
实施时间: 2010-7-2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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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发改委、规划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大型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区大型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商业网点建设发展很快,对繁荣市场、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商业网点建设中,也存在着布局不够合理、结构比例失调、业态功能雷同等现象,导致局部地区同业竞争过度,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为促进我市商贸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适应转型升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现就苏州市区大型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苏州市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是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控制总量,突出发展重点,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布局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市商业网点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规划相符合。
  商业网点规划制订要立足于整个城市的发展统筹考虑,坚持商业网点建设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相结合,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二)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商业网点数量多少、规模大小、档次高低,要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消费群体分布和购买力水平相适应,避免贪大求多、过分聚集和重复建设现象,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消费水平和市场环境特点、现有商业网点状况、交通设施条件,合理确定网点的数量、规模、档次和业态布局。
  (三)商业网点规划要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相结合。
  商业网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一个地区或一定商圈范围内的同业竞争状况。对于商业竞争不够充分的地区应适当增加网点,引入竞争机制;对于商业竞争相对充分的地区,新增大型商业网点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对于同业竞争十分激烈,经营难以维持的地区,新增大型商业网点应当进行严格限制。商业网点建设应符合规划的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应报相关部门审批。
  (四)商业网点规划要与结构调整相结合。
  在商业网点布局及建设中,应当注重大中型与小型、新建与改造、集中与分散、综合经营与专业经营相结合。根据不同商业区域的特点,确定不同业态、类型的商业网点规模和数量。当前,要注意控制大型百货商场、商品批发市场的盲目发展,积极引进新型业态,大力发展便民、利民的连锁超市等新型商业组织形式。
  (五)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环境整治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相结合。
  商业网点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不具备卫生、环保和交通通畅要求的网点不应允许开业。要通过制订商业网点规划,切实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规划管理范围及具体要求
  (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本意见所称大型商业设施是指新建(含新设)、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场、专业店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等大型商业网点。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市区商业网点规划内容落实到各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相应的规划和建设指标,并依据规划审批具体建设项目。
  (三)苏州市商务局是苏州市商业网点的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所属商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大中型商业网点,应符合相关规划。
  (四)在国家正式颁布《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前,根据《苏州市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苏府〔2008〕105号),并结合苏州的实际情况,新建大型零售商业项目应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会审会,通过后按审批报建程序具体实施。
  (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种经济成分的投资者采用多种方式,参与各类商业网点建设。重点鼓励国内外著名企业集团采用先进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和信息手段建设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和各类商业形态。鼓励各区对本区内相对薄弱的商业设施建设,采取差别政策,优先发展。
  (六)按照阶段性商业发展重点,每年由市发改委、商务局提出商业网点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定期发布商贸业投资指南,向社会公布鼓励发展、允许发展和限制发展项目的类别,引导社会投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而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充实更新,以保持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功能。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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