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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甘政发[2015]50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5-24
实施时间: 2015-5-2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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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带动作用,用足用好国务院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足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一)加快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各市州政府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和“联审联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一站式”服务,确保符合规定的项目随报随批,及时开工建设。
  (二)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合作,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给予信贷支持。充分利用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网点多、资金使用灵活、综合成本低的优势,积极支持涉农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各市州政府要按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用足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研究制定货币化安置优于实物安置的政策,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的通道。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棚改项目区的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等方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要通过组织房交会、团购等方式,实现房地产企业与棚改项目区居民有效对接,便利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四)优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建设条件。对人口密度较大城市中心区域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在城市规划允许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放开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五)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要应保尽保。各市州政府要加强规划引导,推进“多规合一”。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模,对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商品房开发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要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允许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列入当年和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的建设用地,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随报随批。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影响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的,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健全征收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管理人员,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各市州政府要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范围,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重点要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继续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各市州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八)加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动态管理。各市州政府要继续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半月报告、每月分析”制度,随时掌握情况,加强日常调度,及时解决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大督查力度,省政府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各地要千方百计抢抓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瞄准目标任务,抓投资、促进度。用好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度促进投资进度和项目建设速度。
  二、多措并举,鼓励引导居民住房消费
  (九)取消商品住房限购。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各地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取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面积限制,取消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定购买套数、提供一定年限内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鼓励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
  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鼓励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为准。个人购买、销售住房涉及其他税收的,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十)改进住房信贷政策。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房地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利率水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十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
  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工作,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减轻缴存职工购房成本。
  三、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十二)不断完善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各市州政府未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要加快建立;已经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要根据市场开发主体、消费者、中介服务组织的需求不断完善,为租赁市场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对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提供方便,公布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
  (十三)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各市州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融资渠道,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要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积极引导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
  (十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者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并享受相应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地域优势,研究出台支持养老地产、旅游地产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十五)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各市州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十六)引进国内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市州政府要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实力雄厚、创新能力强、资质水平高的国内知名企业在本地落户,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主体和产品多元化,拉动房地产投资和消费。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业项目的品质品相,以优美的环境、完善的配套设施、优质的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十七)加快推进产业链形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材、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延长产业链条,促进经济发展。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企业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满足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企业的信贷需求,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与发展后劲。
  (十八)支持地方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各市州政府要鼓励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后续发展能力。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
  四、强化服务,全面落实各市州政府的主体责任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研判。各市州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全面调查摸底,认真分析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和用地供应规模,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分析研判。要加强政策研究,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有利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落实稳控房地产市场主体责任。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发挥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年度责任书确定的任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历年结转续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理调整住房保障标准,创新保障措施,积极探索用货币化模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新路径,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入住率。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准入条件,健全退出、监管、后续管理机制,保证政府公共资源得到高效公平使用。
  (二十一)加强重点开发项目协调服务。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建设、金融等行业信息服务平台,重点监测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大型房地产开发楼盘、城市综合体等重大项目进度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凡金融部门贷款支持的项目,政府配套的基础设施要及时跟进。要加强对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规模较大楼盘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定期监测分析,及时掌握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其发展壮大。
  (二十二)健全信息共享和预警预报机制。各市州政府要组织统计、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交易、土地供应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统计数据,不断提高统计质量。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在市州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系统,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市州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分类、分区域、分结构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
  (二十三)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取消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取消,建立规范高效的开发项目审批流程。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制改为备案制,规范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向房地产企业强制性指定产品,规范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取消各部门搭车审查行为。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十四)清理规范各项收费。各市州政府要加强收费公示公开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在其网站和收费场所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厘清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清理不合理收费,严禁搭车收费。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各级建设和监察部门要共同建立违规收费举报平台,对国家已明令禁止仍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改、财政、监察要联合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制止乱收费行为。
  (二十五)强化责任考核。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半年和年终考核。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定的责任书考核,要对市州所辖本级、县市区列入责任书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60%,对未完成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市州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也要制定考核办法,以责任促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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