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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办发[2010]103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12-17
实施时间: 2010-12-17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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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十届市委第85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1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加快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房产、土地登记发证速度,依法维护被动迁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现对我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房产证与土地证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市(县)、区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中建造的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不包括集中安置的自拆自建的独立住宅、统一建造的独立住宅(或双拼、联排住宅)。
  凡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动迁安置商品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1.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用地必须符合各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2.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用地,必须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手续。
  3.动迁农民已不再拥有和申请农村宅基地。
  凡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动迁安置商品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1.动迁安置商品房经住建部门竣工备案,并取得竣工备案证明;
  2.动迁安置商品房经规划部门竣工验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3.动迁安置商品房用地手续完备,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集中安置的自拆自建的独立住宅仍按照农村宅基地政策管理,统一建造的独立住宅(或双拼、联排住宅)另行明确处理意见。
  二、完善用地手续
  为赋予已动迁农民拥有完整的商品房权益,对于已建、在建但尚未登记和发放土地使用证的动迁安置商品房用地,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完善用地手续,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一)已依法取得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用地
  1.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征收要求,各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征收的申报。申报时须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合法权源材料。
  2.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申请时须提交项目、规划、动迁安置情况等材料。
  3.各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进行土地评估审核确认,拟订补办出让方案。各县级市的土地出让方案须上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吴中、相城、园区、高新区的土地出让方案须上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4.出让方案经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与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并按评估地价的40%向所在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出让金缴纳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封闭运作,全额专项用于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
  5.国有土地出让金付清后,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的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验收和分割登记。经验收合格的,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
  6.动迁安置对象向所在的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已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用地
  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申报程序和要求参照前款规定。
  (三)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现已建造的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用地
  1.按法律法规要求,对违法用地进行立案查处,然后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批准文件、规划审批文件等材料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勘测定界,调查权属地类。
  2.对已建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各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征转用报批手续;对已建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县级市、区应当结合二轮规划修编及时进行调整,待调整规划批准后再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征转用报批手续。
  3.经依法批准土地征转用手续,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后,各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土地评估审核确认,拟订出让方案。各县级市的土地出让方案须上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吴中、相城、园区、高新区的土地出让方案须上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4.出让方案经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与所在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评估地价100%向所在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缴纳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封闭运作,全额专项用于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
  5.国有土地出让金付清后,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的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验收和分割登记。经验收合格的,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
  6.动迁安置对象向所在的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办理和完善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用地手续过程中,发现土地所有权归属有争议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确定所有权归属后,再按规定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三、规范产权证办理程序
  (一)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程序与要求
  1.办理程序:
  (1)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实施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2)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实施单位及动迁安置对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动迁安置对象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2.办理要件:
  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实施单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动迁安置清单(由动迁主体与动迁安置房实施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等其他必要材料
  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实施单位及动迁安置对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动迁协议和安置协议(合同)和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与要求
  1.办理程序:
  (1)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实施单位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2)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实施单位申请土地验收和分割登记,领取《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
  (3)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实施单位及动迁安置对象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动迁安置对象申领《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
  2.办理要件:
  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实施单位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4)国有土地出让金支付证明
  (5)按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实施单位申请土地验收和分割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2)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合格证》及相关图件
  (3)动迁安置清单(由动迁主体与动迁安置房实施单位共同盖章确认)
  (4)房屋测绘成果
  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实施单位及动迁安置对象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动迁协议和安置协议(合同)
  (3)房屋所有权证
  (4)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
  (5)按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组织专项调查和清理
  为统一政策口径,提高工作效率,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范围内,已动迁安置农民尚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分割证)的和已建、在建的动迁安置商品房用地进行专项调查和清理。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清理小组,调查清理小组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参加。
  2.调查清理材料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项目用地类型、位置、面积、立项和规划批准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安置人员情况、配套用房情况、土地登记发证等情况。
  3.各市(县)、区调查清理小组对照适用范围和三种情况完善手续的条件,进行认真梳理、逐个核查,提出处理建议。在此基础上,各县级市范围内的清理项目统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明确处理意见;吴中、相城、园区、高新区范围内的清理项目统一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明确处理意见。
  4.各地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项目处理意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相关手续。
  五、后续工作规范与管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主体,也是规范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因此应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农民动迁安置的相关政策,规范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建设程序,确保农民安置房能及时申领到商品房产权证。
  (一)今后所有新建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项目须做到立项和规划先行、用地手续完备。
  (二)今后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项目用地均须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农民动迁安置商品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必须用于被动迁农民的安置,不得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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