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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1]63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3-23
实施时间: 2011-3-2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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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现代服务业跨越发展,加快形成"三二一"产业格局,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促进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一)制定《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鼓励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符合《目录》的项目,在行业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加强服务业项目支持力度。对符合《目录》、列入年度市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列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落实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关于促进软件与服务外包、科技创新、文化创意、总部经济、商贸设施建设、旅游业发展、二三产分离、现代物流、养老服务等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一次享受。
  (四)扶持金融业发展。对我市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指2007年底前省内所没有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含已有机构在省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其缴纳的营业税,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苏政发〔2010〕117号)文件规定,由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符合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奖励条件的,积极支持其申报。同时,按照《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苏府〔2008〕62号)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对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科技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和奖励。
  (五)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重点物流基地,经市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省相关部门认定后,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
  (六)加快社区商业示范区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自2011年1月1日起,两年内,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商业示范社区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新认定为市级和国家级特色商业街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8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投资计划。
  (七)积极发展会展业。按照《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会展业发展给予扶持。对组织和接待来苏开展大型会议的企业,按总人数给予奖励。
  (八)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给予规划、用地等方面的支持。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支持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申报省级相关资金补助。
  二、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
  (十)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企业100强、江苏服务业企业50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8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以及列入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支持其申报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十一)优先推荐服务业创新型企业和行业标杆企业申报国家和省扶持的各类项目,争取相应的政策与资金支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对服务业创新型企业和行业标杆企业实行优先。
  (十二)苏州市服务业创新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企业对本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该企业纳税中苏州本地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十三)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积极支持其申报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江苏省100强服务业企业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符合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条件的,积极支持其申报。
  (十四)对总部机构设在我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服务业企业,经有权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十五)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上市程序的服务业拟上市企业,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6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以红筹、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上市的,一次性补助40万元;并支持其申报省级相关资金的一次性补贴。
  (十六)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服务业企业中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凡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加快促进企业二三产分离。企业二三产分离时涉及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对于一些由于特殊车辆在短时间内确实无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可暂按租赁车辆处理。
  (十八)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对获得"唯一"或"首批"国家级、省级称号的旅游企业和获得4A以上等级的旅游景区,由财政资金给予一定奖励。
  (十九)对从事鉴证业务的专业服务业企业之间相互开展协作业务的,准予其凭合法有效凭证在取得的收入中扣除支付协作方业务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三、加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二十)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国际航运经纪、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市相关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
  (二十一)对集聚区内软件和服务外包、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科技金融、物联网应用等新兴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市相关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相关扶持计划和经费支持。
  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二)加大现代服务业支持力度,将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随着财力增长而逐年增加。
  (二十三)鼓励设立面向现代服务业的债权基金、担保基金和创投基金,重点支持软件和服务外包、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发展。
  (二十四)鼓励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对服务业企业培育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中相应政策给予扶持。
  (二十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市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二十六)保障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安排软件和服务外包、科技研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符合《目录》、总投资10亿元以上非房地产开发的服务业产业类项目,优先争取省项目用地计划点供指标的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承诺被拆迁时按原用途补偿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七)全面落实服务业企业扶持政策,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与工业企业同价;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通信、网络、数字电视使用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二十八)加快服务业领域改革。对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教育、医疗、文化、科技、体育、人力资源等领域公共服务与盈利性服务分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配套服务改革的,有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财税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九)强化服务业统计考核。对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方面成效突出的市、区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并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分档奖励,用于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市级重点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考核评价,对年度考评优秀的集聚区,由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奖励。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服务业指标考核体系。
  五、附则
  (三十)本政策意见,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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