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1]69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4-6
实施时间: 2011-4-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25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服务外包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第115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关于促进服务外包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紧紧抓住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速转移契机,加快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继续推进服务外包产业跨越发展,根据《苏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苏州市服务外包产业新三年跨越发展计划》,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服务外包企业离岸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服务外包"小巨人"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其中:企业员工达250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当年离岸执行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企业员工达100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当年离岸执行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扶持中小规模服务外包企业。支持本地有条件的中小规模服务外包企业积极承接外包业务,鼓励其做大做强。对当年离岸执行额在300~1000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同比增长2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的成长型企业,给予50~100万元的分档奖励。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在苏州市区域内以并购的方式扩大规模和拓展业务,对并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行政规费,减免50%。
  (五)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推进服务外包企业上市,对进入上市程序的服务外包拟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以红筹、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上市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六)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服务外包企业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等各类科技创新扶持政策,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独立或合作建设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升企业外包服务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二、鼓励引进大型服务外包企业
  (七)对新设或并购进入我市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对引进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的研发中心、交付中心、结算中心、地区总部,可参照和享受市政府有关总部经济的政策,给予重点扶持。
  (八)对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独立法人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10~30万元的资金支持。上述企业在我市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以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区县、开发区给予不超过购建用房价格20%的资金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租房三年内由所在区县、开发区给予租金50%的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三、促进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建设
  (九)加强公共平台建设。支持本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建设,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财政争取扶持资金。市财政对公共平台的建设给予一定的配套补贴。
  (十)优化服务外包空间布局。形成多层次的服务外包产业特色园区,鼓励全球服务外包百强企业、国内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创办以其名义命名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专业园区所在地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四、加快服务外包人才引进培养
  (十一)对获得中央财政人才培训扶持资金进行配套。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等方面获得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地方财政按照1∶2予以配套(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对中央财政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进行配套的实施细则》执行)。
  (十二)上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收入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企业的境外客户主要接单人和技术领军人员,其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低于外籍人员而承担的税收支出,由所在地财政给予补助。
  (十三)大力改善服务外包人才居住条件。有条件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要加快人才公寓建设,为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提供优租房,优先供给来苏创业的服务外包从业人员申请租住。积极建设一批国际化社区,为服务外包中高端人才提供良好的生活服务环境。
  (十四)鼓励服务外包高端人才培养和引进。将服务外包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计划纳入苏州市姑苏人才计划专项规划,对服务外包企业培育和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中的统一标准给予扶持。
  (十五)提高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补贴标准。将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列入紧缺型人才培养工程,给予重点扶持。经培训机构培训,并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给予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补贴。本条与(十一条)重复享受的,按就高原则一次享受。
  (十六)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积极支持高校、国际知名服务外包专业培训机构、服务外包跨国公司以及其它社会培训机构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建立校企合作的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大力培养适合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需要的实用技能型人才。对师资力量强、培训规模大、社会效益好的培训机构,经考核认定授予"苏州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称号,给予一次性10~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符合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认定要求的培训基地,积极支持其申报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
  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十七)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接包业务。对经认定的承接离岸业务的重点企业,按市外管局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汇核销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本条与(二)、(三)条重复享受的,按就高原则一次享受。
  (十八)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本市服务外包企业参加部、省、市组织的境内外服务外包专场对接招商活动和展会,在部、省对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其余摊位费部分按其实际支出予以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标准展位1万元人民币。
  (十九)对获得中央财政国际资质认证资金扶持进行配套。服务外包企业在国际资质认证方面获得中央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地方财政按照1∶2配套(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对中央财政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进行配套的实施细则》执行)。
  (二十)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一)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接单中心。根据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其中,投资额不足1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投资额在100~150万(含1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20万元;投资额在150~200万(含15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0万元;对投资额在200~250万(含2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40万元;对投资额在250万(含2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万元。
  六、优化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
  (二十二)优先保障服务外包重大项目建设土地和产业用房。保障服务外包重大项目、关键性项目土地供应,确保服务外包大项目按期落地。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根据项目用地需求积极争取省土地"点供"指标。
  (二十三)在不改变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不改变房屋产权主体、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软件开发、研发设计、动漫创意等服务外包项目,但禁止改变为商业及酒店等其他经营性土地用途。
  (二十四)服务外包企业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在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时,由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进口设备的,可采用保税的方式监管。服务外包企业为承接外包服务项目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免征进口关税。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要为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二十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吸引风险投资机构(VC)/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参与战略投资。鼓励支持国际、国内著名VC/PE机构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对接交流,帮助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建立合作关系,加速产业与资本融合。
  (二十六)为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对依法设立1年以上,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当年对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的贷款担保发生额(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年化折算)达到其当年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的30%以上,按照当年为服务外包企业的贷款担保发生额的1%给予补偿,但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偿资金必须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
  (二十七)研究探索符合服务外包企业特点的保险险种,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二十八)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十九)对长期在本市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其中,对符合条件且需要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可办理1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符合条件且需要在我市工作并居留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可以办理1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并优先办理健康体检。
  (三十)对于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给予行政审批和工商登记的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对于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业务,工商部门可根据企业申请,直接在企业名称中核定"服务外包",在经营范围中核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或"承接XXX服务外包业务",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
  (三十一)通过体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积极培育在岸服务外包市场,促进国际国内服务外包业务协调发展。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将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外包企业,促进在岸服务外包的发展。
  七、附则
  (三十二)本政策意见,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平江、沧浪、金阊区,由市财政与区财政3∶7分担;吴中、相城、工业园区和高新区,由市财政与区财政2.5∶7.5分担;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五市由其自行承担。
  (三十三)本政策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三十四)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6]11 2016/1/1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 吉政办发[2015] 2015/6/18
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商服贸发[2020] 2020/1/6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 粤外经贸法字[2 2013/3/29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外包 2013/7/1
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 财税[2016]108号 2016/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宁政办发[2015] 2015/11/13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河北省服务外包 冀财企[2012]13 2012/11/23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 冀政发[2015]19 2015/5/2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 沪府办发[2009] 200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