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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发文文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5-18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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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1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接。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新的具体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接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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