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1]79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4-11
实施时间: 2011-5-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24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发展我市会展经济,推进我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苏州市服务业新一轮跨越发展计划》(苏发〔2009〕49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三区三城"的目标定位,依托我市交通区位、对外开放、文化旅游、产业规模等综合经济优势,遵循市场化、特色化、国际化原则,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建设和完善会展基础设施,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全市会展资源,加大会展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整顿和规范会展市场秩序,提高会展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我市会展业发展水平。
  (二)立足国内,面向国际,巩固区域会展中心城市地位,争取每年举办60个大型会议展览,其中国际、国家级会议15个左右,展览20个左右。到2015年,全市展览面积达到150万平方米,参展人数达到200万,形成一批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会议和展览品牌,培育引进50家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服务公司,构建较为完善的会展服务体系,逐步将我市打造成为具有自身特色优势的全国乃至国际知名会议、奖励旅游和展览(MICE)目的地城市。
  二、建立会展业的组织和协调机制
  (三)成立苏州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市、区分管领导、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负责制定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解决会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协调市政府主(承)办的重大会议展览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提出会展业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总体规划,研究会展经济的发展状况,拟定会展业发展相关政策,规范市场秩序,整合会展资源,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的知名品牌展会,扶持和打造地方品牌展会。
  (四)建立苏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由市贸促会等组织牵头发起,会展相关企业自愿组建。发挥行业协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建立行业规则、形成行业自律、整合行业资源、提高行业素质等方面有所作为,促进我市会展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五)对电博会等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大型会展,政府在冠名主办、资金扶持和配套服务上提供支持。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以市政府的名义举办各类会展,对符合苏州产业发展方向的展会,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必须经苏州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三、构建完善的会展服务体系
  (六)研究制定苏州市会展业发展规划,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和错位发展的原则,加强对全市会展场馆、旅游宾馆建设的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提高苏州会展业的硬件设施水平。
  (七)重点建设和完善苏州国际博览中心、太湖文化论坛等会展设施。按照服务业布局规划,建设和完善沿湖环山休闲旅游产业带,形成与我市旅游资源相融合的国际会议、奖励旅游集聚区。同时利用我市大型专业市场众多的优势,打造一批集产品展示、商务采购、专业论坛、旅游观光为一体的综合会展业发展平台。
  (八)加强大型展馆周围交通、通讯、酒店、停车场、餐饮和娱乐等配套设施的建设,鼓励发展各类为会展业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的广告、策划、礼仪、会计、咨询、法律、公证、通关等商务服务业,逐步形成以专业会议服务公司、展览服务公司、社团组织为主体,各类会展专业服务组织配套完善的会展市场体系。
  (九)完善我市会议设施建设,发挥太湖文化论坛、苏州会议中心等大型会议场所和大型宾馆的作用,提升苏州会议产业的硬件水平;积极培育现代化会议产业市场主体,大力发展会议服务公司,为会议提供设计策划、组织联络、广告宣传和各类专业化服务等;积极与国外会议组织合作,积极争取参加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国际会议观光局协会等国际会议行业组织,开展会议设施、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秘书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吸引国际著名会议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与国外大型会议公司开展合作,力争把更多的国际知名会议吸引到苏州。
  (十)努力提升会展公共服务水平。市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打造最佳会展服务城市。各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联络沟通,争取更多国内知名专业展会来苏办展。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积极构建展品展具迅速进入和撤离的"绿色通道";公安、卫生等部门要为会展活动顺利进行提供公共安全、道路交通服务和食品、医疗、卫生安全保障;工商、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努力创造健康有序的会展市场秩序;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会展业的宣传报道,广泛传播会展信息,大力推介会展资源;市容市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会展活动期间城市环境的管理和美化,协助做好户外会展活动信息发布工作。交通等部门要依据客流量,适时调控运力,满足会展活动期间交通疏运需求;旅游、商务等部门要强化宾馆业和餐饮业的管理,倡导优质服务、文明经营。各宾馆、酒店要主动参与会展活动,合理定价,培育客源市场。
  四、积极培育会展市场主体
  (十一)充分发挥国际博览中心等现有会展企业的作用,培育组建具有规模的专业会展龙头企业。积极鼓励各类经济成份的公司主办、承办、协办或者支持会展,同时积极吸引国际国内著名会展公司来我市设立会展机构、举办会展和开展会展业务。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作用,积极鼓励行业协会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会展。
  (十二)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的各种展销会、展览会、博览会、高峰会、研讨会等会展及其它大型活动在我市举行,同时依托太湖文化论坛及宾馆酒店等会议载体的优势,吸引国际会议组织和会议公司以及大型跨国公司来我市举办高层次论坛、年会等多种形式的会议,提高我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十三)进一步强化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建立会展品牌保护机制。鼓励引导各类会展项目申请注册商标、参加"国际展览联盟"(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国际会展协会组织的相关认证活动,逐步建立会展业及会展品牌的评定认证体系和会展商标注册制度,保护会展业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强苏州会展业整体宣传,发挥各类媒体在服务会展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大力推进目的地整体营销,利用招商引资等涉外活动,加大苏州会展经济推介力度,形成城市和品牌会展联动宣传的良好局面。
  (十五)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会展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的会展企业,2010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当年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会展业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七)对会展业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对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代参展单位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和参展者的食宿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十九)对会展业企业2010年年底前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相关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新引进或设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按其税收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对在本市举办的展位超过10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给予承办方一定的补贴。
  (二十一)对连续举办三届、注册本市的并取得国家注册商标的展会给予承办方10万元专项奖励,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展会给予30万元的专项奖励。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组织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会展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对会展人才的培育、引进和使用作出总体安排。将会展专业人才教育培训纳入继续教育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开设会展相关专业,培养专门人才。
  (二十三)鼓励职业教育机构和各类实训基地参与会展人才培养,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会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为全市会展经济发展输送人才。
  (二十四)营造吸引优秀会展人才所需要的软硬环境,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引进一批有会展专业知识、办展经验丰富、组织策划能力强的专业会展人才。加强与国内外著名会展公司的合作,利用它们在会展方面的管理、网络和人才等优势,广泛引进会展专业人才。
  (二十五)将会展策划、创意、高级营销和管理等人才列入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加快培育一批我市会展行业的领军人才,鼓励、资助会展高层次人才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参加高水平业务培训,对引进的紧缺型会展人才参照《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苏办发〔2005〕70号)给予资助。
  六、完善统计和评价体系
  (二十六)建立科学的会展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做好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为制定会展产业政策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十七)主办单位应在会展结束1个月内将详细的会展总结报告,就展会规模、展商数量、主要参展单位和人员、展览会成效等报市会展办和市会展行业协会,市会展办会同市行业协会对展览会提出总体成效评估意见。
  本意见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动会展业改革创新发 厦府办[2016]21 2016/2/2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有关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 2010/1/1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 2011/10/20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的通 苏府规字[2011] 2011/12/3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8] 2008/4/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端会展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14]17 2014/6/3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度支持商业会展业发展项 京商务商服字[2 2014/5/16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6] 2016/9/13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12/1/18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展业发展规划[ 20 琼府办[2015]19 201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