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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苏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1]185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1-9-30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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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加强苏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苏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激励机制,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进一步调动部门和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积极性,努力挖掘收入潜力,确保应收尽收,不断壮大政府可用财力,切实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市政府《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意见》(苏府〔2007〕1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具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能的市级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范围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专项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等。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一)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制度,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核算、分配、考核和监督检查,核定征收部门年度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二)征收部门职责。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及其文件依据并严格执行,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非税收入收支计划草案,依法积极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完成年度收入目标任务。
  第二章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目标
  第五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市级所有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统一征收管理,取消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单位所有政府非税收入一律缴入“ 苏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不得转移、隐瞒政府非税收入,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六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支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第七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绩效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探索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的绩效评价制度,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和支出的效益和效果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价,切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一)因国家、省和市明文规定确需减免的,实行备案制度,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每季度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 考核奖励的内容与程序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有下列两方面内容:
  (一)定量考核,主要考核各部门和单位完成全年政府非税收入目标任务情况,作为政府奖励的考核依据。
  (二)定性考核,主要考核部门和单位遵守政府非税收入各项规章制度、非税收入收缴、票据领购使用以及非税收入减免情况等,作为单位工作质量的考核依据。
  第十条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属性,定量考核分二类:
  (一)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和财政部门委托征收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包括: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文化事业发展费、地方教育附加、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住房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土地类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等。财政部门委托征收的专项资金包括: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人防建设经费等。考核征收单位应收尽收,不实行超收短收考核奖惩。
  (二)除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和财政部门委托征收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所有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征收单位在完成年度征收计划的前提下,按超收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确定。按照“核定基数、一年一定、超收奖励”的原则,依照部门和单位前两年实际收入水平,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综合考虑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增减变化、标准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部门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并由财政部门通过年初部门预算统一下达到征收部门和单位。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依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实绩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和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部门和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超收奖励,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及成本性支出因素,在超收数额的5%~10%范围内确定。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超收奖励资金,用于超收部门和单位事业发展支出,超收奖励由财政列入下年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除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凡未完成收入考核基数的部门和单位,要向市财政局作出说明,并相应扣减部门下年度预算。对故意将计划少编或政策性因素造成超收的,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使用监督检查,对乱收乱罚乱用或应征不征、应罚不罚、随意减免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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