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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及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1]165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8-18
实施时间: 2011-8-18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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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的《苏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及工作流程》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苏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及工作流程
  一、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下一年度房屋拟征收计划(一般在每年度10月份上报),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共利益界定的六种情形,拟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二)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就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进行会商,形成书面材料。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将拟定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涉及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市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含规划红线图等材料)、国有土地性质证明材料。
  (二)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九条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确定征收范围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初步摸底调查,并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书面通知国土、住建、规划、公安、工商、司法、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赠与、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移交市规划局进行认定、处理。
  (六)市规划局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理意见。
  (七)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八)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依据调查结果和采样评估等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组织论证。
  (九)市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属地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等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市政府关于####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
  必要时可请纪检监察、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审计、法制、信访及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论证内容包括需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
  (十)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根据《市政府关于####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后再报市政府。
  (十一)市政府在指定的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向公众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十二)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上报市政府。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条例规定的,由项目属地政府组织建设单位、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三)市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指定的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十四)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和征收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负责开展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
  (十五)专户存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做到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十六)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报市政府。
  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在上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的同时,将以下材料一并上报:
  1.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含规划红线图等材料);3.国有土地性质证明材料;4.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书面材料;5.如是保障性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的,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书面材料;6.项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7.规划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意见;8.房屋调查结果的公示;9.《市政府关于####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10.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通告;1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通告;12.风险评估报告;13.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证明;14.有关听证材料;15.其他需要的材料。
  (十七)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含500户)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已落实补偿安置相关材料依法办理房屋、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三、房屋征收补偿
  (一)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协商选择。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成功;如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名录中公开抽签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出具委托书,并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进行评估作业。
  (二)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定销房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订立补偿协议。
  (三)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不履行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征收补偿决定
  (一)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书。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拟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申请书,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征收补偿结果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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