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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农[2003]42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5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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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农业税政策是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和“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动态报告和通报制度”,要在人员、经费、组织保障上给予充分支持,切实做到周密计划、措施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具体实施计划。各相关区县地税局应根据市局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县农村税费改革协调会议办公室的安排部署,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具体实施计划,做好各阶段的工作安排。
  三、结合实际切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宣传工作。搞好政策宣传,得到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理解和参与,是搞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条件。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宣传计划,搞好政策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宣传的重点要突出农业税政策的调整、征收方式的改革、维护纳税人权益的措施等。
  四、认真搞好各级干部的政策业务培训,特别是对乡镇代征人员和村委会干部的培训,培训重点是农业税政策的调整、征收方式的改革及《农业税纳税登记表》、《农村税费改革有税无地登记表》的填
  五、切实做好农业税纳税人基础资料的组织填写和审核把关工作,保证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建立一套完整的农业税征管基础档案。
  六、按照市局农税征管信息系统的推广进度和统一部署,做好将农业税纳税人基础资料纳入信息化管理的工作。
  七、结合调整农业税政策的各项征管配套措施,做好农业税秋征前的准备工作和征期工作,按照“定点、定时、定额”集中缴纳的“三定”征收方法,做好今年的农业税秋征工作。
  八、为了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工作情况的动态反馈,市局将对各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九、各单位制定的工作实施计划(包括宣传计划)请于8月5日前上报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央批准的《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局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税收的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努力建设公平合理的农业税制和法制、规范、文明、高效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市郊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村村减轻,户户受益,并保持长期稳定;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建设,规范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积极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农税队伍建设;实行综合配套改革,为调整农业税政策,完成农业税收任务提供必要保障。
  (三)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优化郊区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郊区经济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关系全局的重大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这次改革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各相关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各级地税部门要紧紧围绕农村税费改革中调整农业税政策这一重点内容,充分发挥在各级农村税费改革协调会议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加强对落实农业税政策调整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保证调整后的农业税收政策和各项征管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3、要周密部署和精心组织
  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地税部门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以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协调好各阶段的工作,对改革过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对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及有关部门请示汇报。
  二、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5号)、《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综[2003]1091号),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农业税计税要素,原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土地改征农业税,调整农业税附加政策,调整农业税减免税事项。
  (一)调整农业税计税要素
  1、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
  (1)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农村二轮承包的农业用地;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农业用地;单位和个人承租的农业用地;新开垦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它农业用地。
  (2)凡实行二轮承包的单位和个人,计税土地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土地面积为准,一般不再重新丈量。没有实行二轮承包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有准确账目的,以账目注明的土地数量为计税土地面积;没有账目的或虽有账目但对记载的土地数量有争议的,要重新丈量和确定计税土地面积。
  (3)对因自然灾害、依法征占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和农村公益事业占地等减少的计税土地,应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具体办法由我局与市财政局、房地局协商后确定。
  2、计税收入的核定
  计税收入按照常年产量核定。常年产量以2001年前五年的农作物平均产量确定。本市农业税主粮为玉米。取得农业税应税收入的,按农业税计税价格折合成常年产量。
  3、计税价格的确定
  农业税计税价格,按2001年本市规定的玉米收购价的中等价格确定,为每公斤0.98元。以后年度,实际收购价格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价格可以保持不变。
  4、常年产量的确定
  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核定采取以村为单位,按统计部门提供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前五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年平均产量,按规定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确定办法是:按2001年前5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各种农业税应税品目价格,乘以相应的当年产量,加总后再除以2001年农业税计税价格,折算成主粮后,按5年平均数降低20%核定。
  5、税率
  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农业税税率为5%。
  (二)原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土地改征农业税
  1、税目的转换
  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将园艺作物收入中的蚕茧改按桑叶,毛茶改按茶青征收农业税;将贵重食品中的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并入水产品中征收农业税;对牲畜产品(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如蜂蜜、燕窝等,但不含水产品),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 免征农业税。
  2、计税收入
  改征农业税的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由实际收入改为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收入确定。对利用耕地和园地生产的,按照当地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确定计税收入;利用其他土地生产的,参照当地耕地上粮食作物常年产量确定计税收入。对利用滩涂、海水养殖和捕捞的水产品,按其历史收益情况确定计税收入。计税收入确定以后,原则上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考虑到农业特产品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计税收入应按照从低原则确定。
  对林农采伐的原木、原竹,按照采伐量从低确定计税收入。
  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真实的捕捞水产品、采伐原木原竹的企业和单位,按其销售收入确定计税收入。
  3、征收办法
  对大多数农业特产品采取与粮食等农产品一样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真实的捕捞水产品、采伐原木原竹的企业和单位,实行查账征收;对养殖水产品、捕捞水产品的个人和捕捞水产品无账可查的企业单位以及采伐原木原竹的林农,实行核定征收。过去一直由收购者代扣代缴,改为向生产者直接征收确有困难的,仍可沿用原有的代扣代缴办法。
  (三)农业税附加的调整
  对承包和经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农业税征收附加,附加的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对承包和经营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农业税不征收附加。农业税附加同农业税正税一并征收,农业税正税减免后,其附加相应减免。
  (四)农业税减免事项的调整
  调整农业税政策,原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土地改征农业税后,农业税减免税事项为:
  1、政策减免
  (1)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山、荒地、荒滩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当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
  (2)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A.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实验的耕地。
  B.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其免税面积以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未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C.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零星、分散地块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3)牲畜产品(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如蜂蜜、燕窝等,但不含水产品),免征农业税。
  2、社会减免
  革命烈士家属、残疾人和其他纳税人,因生活贫困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农业税。
  3、灾歉减免
  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歉收五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半征收;歉收二成以下的不予减征。
  4、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
  三、我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管工作
  1、试行 “定时、定点、定额” 集中缴纳、分户开票的农业税征收方法
  借鉴外省市和我市昌平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农税征管工作的实际,试行“定时、定点、定额”集中缴纳、分户开票的农业税“三定”征收方法。逐步取消上门征收农业税的方法。随着农税征管信息系统的建设,逐步推行计算机打印税票,取消手工开票的落后方式。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在农业税代征机关或村民委员会设立固定的办税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代征机关在征期可因地制宜,在村委会设立临时征收网点,并事先通过税收公示告知纳税人集中缴纳。
  2、全面推广农业税收公示制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广农业税收公示制度,增强农税征管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凡土地承包到户的行政村,代征机关在征期开始前要将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税率、应纳农业税及附加数额、减免数额、减免原因等在村委会张榜公布。
  3、修订我局农业税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减免税事项的调整情况,研究修改现行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并按照修改后的办法,做好今年的农业税减免税工作。保证今年农业税减免款项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户。
  4、做好新版农业税完税证的推广与使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654号),做好新版农业税完税证的印制、供应及旧版完税证的缴销工作,从制度上规范新版完税证的填写和使用,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第一个农业税征期新版完税证顺利投入使用。
  5、做好农业税征管基础档案的建档工作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对经核定的纳税人的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等计税要素,征收机关统一组织纳税人填写《农业税纳税登记表》、《农村税费改革有税无地登记表》并立档保管,建立完善的农业税征管基础档案,计税要素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为农业税征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为我市农税征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创造条件。
  6、做好《北京市农民负担监督卡》涉税内容的审核把关工作
  农户新的税收负担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由区县农村税费改革协调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经户主签字认可后生效。《北京市农民负担监督卡》涉及农业税征管的内容由征收机关负责提供并审核把关,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计税常产、计税价格、税率、应纳农业税及附加数额、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等。《北京市农民负担监督卡》在今年10月中旬前由区县农村税费改革协调会议办公室统一发放到每个农户手中。
  (二)依托信息化保证改革后农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开后,农业税收任务明显加重,征收难度加大,规范化的征管对税收执法的要求更加严格。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推行农税征管信息化成为改革后规范征管、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的必要手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农税征管信息化工作的要求以及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我市农税征管信息系统建设要在已完成了对前期业务需求的优化及软件开发的基础上,抓紧在昌平等区县先行试点,待系统运行稳定后再逐步向其他相关区县推广。依托信息化的手段,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认真搞好各级干部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
  1、对相关区县农税科科长和业务骨干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测算软件的应用培训。(市局已于6月12、13日完成)
  2、对相关区县地税局主管局长、农税科长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培训。(市局已于6月24、25日与市财政局合作完成)
  3、对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人员及村委会干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培训,由各相关区县地税局负责组织,培训方法可灵活多样,应注重时效。通过培训,务必使乡镇农税代征人员及村委会干部切实了解掌握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搞好农业税代征工作和协税护税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4、市局将在今年适当时机组织一次由各相关区县地税局农税科人员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人员参加的农村税费改革知识竞赛。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
  1、参与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协调会议办公室编印的《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实务手册》的撰稿工作,将调整农业税政策的具体内容编入手册,该手册将发至区县领导及区县有关部门相关人员,乡镇领导干部、包村干部,村级主要干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和财务人员,人手一册。
  2、召开有关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新闻发布会,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在www.tax861.gov.cn北京地税网站首页“热点问题”栏目中设置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百题问答。
  3、编辑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信息专刊,定期将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工作动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国家税务总局。
  4、印制载有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相关内容的农税宣传挂历50万册,设计风格应为广大农民所喜爱,在农业税秋征时发放到纳税农户手中。
  5、于金秋十月举办一次大型文艺演出,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
  (五)强化代征工作管理,提高代征人员素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国税发[2003]64号)的有关要求,逐步试行持证上岗制度。为使乡镇代征人员全面掌握和理解农业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更好的适应今后农税征管工作,各相关区县地税局要加强对乡镇农业税收代征人员的培训,动员和组织他们学习农业税收法规政策、征管制度和相关业务技能,经区县地税局统一培训、考试后持证上岗。
  认真研究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对乡镇农业税代征机关的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农税代征工作质量的考核。
  四、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自2003年年初开始,年底结束。大致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数据测算(1月至6月)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编制《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调查表》,各区县组织填报,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组织汇总测算。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3月至8月)
  1、我局与财政局已制订和转发了下列文件:
  (1)《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
  (2)《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5号)。
  (3)《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综[2003]1091号)。
  (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
  2、准备拟定、转发和修订的主要文件有: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654号)。
  (2)起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3)起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
  (4)起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农业税收“三定”征收方法的通知》。
  (5)起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有税无地”涉及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6)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
  (7)起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税源管理试行办法》。
  (三)组织政策业务培训(6月至7月底)
  1、市局组织由相关区县地税局农税科科长及业务骨干参加的“农村税费改革测算软件”培训;与市财政局共同组织由相关区县主管局长及相关科长参加的财税系统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培训。(已完成)
  2、各相关地税局区县负责组织对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人员及村委会干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培训。
  (四)制定方案(7月至8月)
  1、市局制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实施方案》
  2、8月15日前,各相关区县地税局参与所在区县政府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组织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9月中旬前)
  各相关区县地税局与本区县税费改革协调会议办公室统筹安排,组织纳税人填写《农业税纳税登记表》和《农村税费改革有税无地登记表》等表格。
  (六)做好征期前准备工作(9月底前)
  1、做好试行 “定时、定点、定额” 集中缴纳、分户开票的农业税征收方法的准备工作。
  2、按照修订后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在征期前做好农业税减免税工作。
  3、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增强农税征收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4、做好新版农业税完税证使用前的准备工作和旧版完税证的缴销工作。
  (七)做好征期工作(10月初至12月中旬)
  按照调整后的农业税收政策和配套的征管措施,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后确定的新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做好农业税秋季征收工作,确保各项调整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八)开展宣传工作(7月至11月)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及重要意义,宣传有关配套征管改革措施,使农业税政策的调整内容和有关改革措施宣传到千家万户。
  (九)农税征管信息系统试点工作(8月中旬至12月)
  1、8月中旬至9月底,在昌平区先行开展我市农业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试点工作,对软件基本功能和业务流程进行详细测试,逐步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2、11月至12月,试点工作扩大到顺义区和房山区,在全面推广前进一步考察软件运行情况。
  3、在明年夏征工作前全面推广。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协调会议办公室的领导下,建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王京华副局长,副组长为农税处吴鲁平处长,成员为征管处吕兴谓处长、法制处王炜处长、计会处金燕齐处长、信息中心杨涛主任、宣传中心金志雄主任、纳税服务中心肖慧宗主任、财务处任依娜处长、办公室杨文俊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要求,与市农村税费改革协调会议办公室协调配合开展各项工作,指导推动相关区县地税局的工作开展,组织落实我局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动态报告与通报制度,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的顺利进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农税处,办公室主要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处理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三个小组:文秘组、政策组、综合组,具体职责分工另行规定。
  各相关区县地税局必须相应设立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临时抽调部分工作人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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