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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转发《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府发[2015]2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5-27
实施时间: 2015-5-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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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按照国发[2015]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15]19号)要求,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其中: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编制同级中期财政规划,各部门负责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上级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对下级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起指导作用。2015年底前省本级要完成2016—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同步完成当地2016—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交的收支规划,汇总编制本级中期财政规划,组织和监督中期财政规划执行。发展改革、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国资监管部门负责预测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向财政部门提出收入政策改革建议,评估改革政策对经济运行和相关产业的影响。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部门职责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未来三年及今后一段时期涉及财政支出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测算分年度支出需求,提交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形成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三、强化约束,注重衔接
  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具有约束性,第一年预算编制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后两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今后各部门拟出台的行业专项规划凡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都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制定涉及财政支持的重大政策时,有关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中长期重大事项科学论证机制,避免政策“碎片化”和随意性。
  四、夯实基础,提升水平
  省直各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2018年工作规划,特别是需要在2016年开展的重点工作要进一步细化,提高可执行性,确保年度间工作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同时工作规划要与中期财政规划预算安排相衔接。加大项目储备力度,提前准备一批已确定实施的规划期内项目,做好分年度分地区资金安排测算。建立健全重大支出政策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与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挂钩。同时,稳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公开,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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